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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未尽 老人把房产赠给邻居法院判有效

 

发表时间:2014/3/18 23:07:31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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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旬老人虽有儿子,却孑然独居50余年,生活多为邻居照顾。为表谢意,老人生前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邻居的儿子。老人去世后,儿子前来要求继承老人房产。这套房产究竟该判给谁?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在街坊邻居的眼里,80多岁的老王一直孤身一人。其实,他有儿子,60多年前,老王在四川成了亲,并有了儿子王天。1958年,老王因招工只身来到新疆。1966年,老王在原籍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再未回过原籍,也没有任何联系。从此以后,老王一直独自生活。

  在此期间,老王遇到了对门热心的邻居张福夫妇,多年来,他们像亲人一样无微不至地关照老人的生活,为表达谢意,老人多次口头表示,愿将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张福夫妇之子张小斌,还曾想过找律师为他的遗言作见证。

  2013年4月,老王患重病时,和远在重庆的儿子取得了联系,儿子王天探望后就离开了。直到2013年9月,老王病逝,儿子王天又赶回新疆,提出要继承父亲的遗产。

  一边是亲子,一边是邻居。老人的遗产究竟该由谁来继承?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后,张福夫妇以儿子张小斌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纸诉状将老王的儿子王天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张福夫妇当庭举证证实了被继承人老王在病重期间立下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张福夫妇认为,老人的口头遗嘱符合遗赠的条件,张小斌也表示愿接受遗赠,王天则认为,张福一家虽然在父亲的日常生活上给予了照顾,但是并没有常年贴身式照顾老人,张福一家和父亲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老人的房产。

  针对这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遗赠属于无偿的民事行为,王天提出张福一家无权继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老王的房产由张福夫妇的儿子张小斌继承;老王的银行几万元存款由王天继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法官说法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遗赠、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竞合的案件。本案总,被继承人老王生前在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曾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邻居张福夫妇之子,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遗赠的条件。后来老王的身体健康急剧恶化,未来得及立下书面遗嘱便撒手人寰。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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