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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一套房屋过户两次 房产部门审核不严被判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4/3/17 22:40:0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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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房屋,3个房主,且都持有房产证。到底谁是这套房屋的主人?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房屋产权之争背后的隐情。

  一房多“卖”

  手里拿着房产证,房屋却过户给了陌生人,这让家住乌鲁木齐市的陶女士感到不解。去年8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陶女士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推上被告席。

  陶女士说:“2007年,我购买了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2008年3月,我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我一直住在这套房屋里,且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均在我手中保管,从没有借给他人,我本人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去年3月,有人想要租这套房屋时,我发现房子已经过户到李某名下,这让我觉得不可思议。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产部门给李某颁发的房产证。”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则认为,2013年3月,吐某持喀什地区(2013)喀地证民字第0138号委托公证书,作为陶女士的代理人向房产局申请将争议房产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并且提交了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申请表、身份证明、委托公证书、契税完税证、房产转让合同书等。经过审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李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此后,李某又将该房卖给了徐某。徐某说:“2013年7月,这套房屋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而且我也取得了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假公证作祟一套房屋,房产部门接连发放了3本房产证,谁才是这套房屋的主人?法院在审理这起房产争议案时查出,房屋在过户过程中有猫腻。

  法院查明,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房产档案中,有一份2013年1月30日喀什地区公证处出具的喀什地区(2013)喀地证民字第0138号委托公证书,这份公证书以陶女士为委托人,以吐某为受托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年7月,喀什地区公证处出具证明,证实陶女士没有在该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

  经过调查,这起案件中所涉及的公证书系虚假公证书。吐某所持的房屋产权证也为假证。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不实材料,为李某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013年年底,一审法院判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房产局败诉一审法院判决后,陶女士、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徐某均不服判决,上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陶女士说:“李某持虚假房产证书和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转移手续时,房产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审查不严,造成我的房屋损失,理应恢复我房产证的合法有效性,请求法院责令房产部门及时将涉案房产证恢复至我的名下。”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为,该局根据申请人出具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就登记事项进行了询问,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登记簿内容进行了比对,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陶女士的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该局无过错。

  徐某则认为,涉案房产是他从李某处购得,并经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房产部门在办证时并无过错,陶女士的请求不能成立。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乌市中院认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主体资格。陶女士在这起案件中并无过错,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未认真审查房屋转移登记要件,在未与房屋所有人核实的情况下,将陶女士的房产过户到李某名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及时纠错,将陶女士所属房屋恢复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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