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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关注:上班路遇车祸 能否双重索赔?

 

发表时间:2014/1/15 22:13:55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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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上班路遇车祸 能否双重索赔 ,王建新(化名)驾驶其所在公司的客车上班,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后不幸身亡。虽然王建新家人获判赔偿23万元,但是由于肇事者被判处刑罚送监,赔偿无果。2011年3月,王建新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工伤赔偿43万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请求,但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并上诉到法庭。

  年8月8日,王建新(化名)驾驶其所在公司的客车上班,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后不幸身亡。虽然王建新家人获判赔偿23万元,但是由于肇事者被判处刑罚送监,赔偿无果。2011年3月,王建新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工伤赔偿43万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请求,但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并上诉到法庭。最终,在律师法律援助下,该案以调解告终,用人单位赔偿8万元。

  一场交通事故,两个官司,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事人该如何索赔呢?

  上班途中飞来横祸

  2010年,53岁的王建新在北京一家物流公司担任送货司机,和妻子、一双儿女住在通州区西集镇。一家人过着普通忙碌的生活,但平静的生活在2010年8月8日的清晨被打破。

  当日清晨6时许,王建新驾驶公司的金杯车去上班,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通香公路沙古堆村西口时,与拐弯而来的李永辉(化名)驾驶的货车相撞身亡。

  王建新的儿子王磊(化名)说,“我爸每周会有休息日,下班晚的话,他干完活会直接开车回家,上班的时候再开车去公司。”

  通州交警支队出警勘察后认定李永辉拐弯抢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建新负事故次要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永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李永辉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家属办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3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李永辉以“家中有小孩,父亲生病,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后被送监。王建新家人的赔偿彻底找不到人要了。于是,王建新家人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一直无法要回。于是,在这场官司中,王建新家人除了得到一纸判决书之外,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工伤被认定企业拒赔 法援律师帮助维权

  撞人的李永辉还在狱中,家中却急需用钱,怎么办呢?王磊很想知道,“父亲是在上班途中去世的,算不算工伤?有没有工伤保险?”

  2011年3月9日,王建新家属向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社保局调查核实,认可了“王建新是这家配送公司的司机、2010年8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建新负次要责任”的事实。2011年5月13日,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王建新工亡。

  2011年6月20日,王建新的家属向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后,为其指定了承办律师——天正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勇律师。刘律师接案后,迅速了解案情约见受援人,决定按工伤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该配送公司未给王建新缴纳工伤保险。于是,刘律师要求该配送公司给付王建新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家属办理丧事误工费等,共计434789.45元。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起诉后调解终赔8万元

  王建新单位拒绝接受裁决结果。“他私自开公司车回家就是一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庭审中,用人单位还以“王建新已经获得侵权赔偿”、“计算标准过高”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给付工伤赔偿。

  刘建勇律师认为,虽然交通肇事方的侵权责任有判决,但王建新并未实际获得任何赔偿,且交通事故侵权和工伤保险属不同法律关系,对工伤赔偿的要求与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并不冲突。

  最后仲裁委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裁决支持给付丧葬补助金2422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共计4064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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