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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提醒:老汉恋上26岁足疗女 赠奔驰后对方提分手

 

发表时间:2014/1/1 19:23:32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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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曹某今年61岁,是张家港市某乡镇企业的退休职工,七年前与妻子离婚后独自居住在市区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内,生活也算安宁。但自从前年年底结识足疗女洪某后,他的晚年生活顿起波澜。

  老人恋上足疗女

  卖房给她买车

  2011年10月,曹某在市区某足疗店认识了26岁的洪某,孤独的他很快被温柔美貌的洪某吸引,双方不久就开始交往并同居。2012年4月,沉醉在温柔乡的曹某将自己仅有的小屋出售后,为洪某购买了一辆奔驰C200型轿车,并又花了3.8万元交纳了税款、保险和装潢。曹某将车辆登记为洪某所有,从看车、洽谈、签约、交款、提车和上牌等整个流程,曹某均和洪某一起办理。根据奔驰4S店的规定,当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时,必须填写代付款证明。故4S店要求曹某填写了《代付款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曹某替代洪某付款购买奔驰C200轿车一辆,支付车款36.9万元,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曹某承担。双方欢天喜地地将车开回了张家港。

  令曹某未想到的是,购车仅过一个礼拜,洪某即驾驶该车离开张家港,并提出与曹某分手。曹某十分惊慌,向公安报警。洪某回称,双方是情人关系分手,轿车是自愿赠与。双方纠纷无法解决。

  曹某陷入绝望,向张家港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律师张俊英代理了该案。2012年5月,张律师正式代理曹某向市法院起诉。为减少曹某损失,争取全额返还,律师首先提出要求洪某归还36.9万元借款之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洪某返还车辆。

  一审判决

  情人还车,老人补偿5万

  庭审时,张律师提出指控称,2012年3月洪某欺骗曹某愿意共同生活并结婚,希望购买一辆汽车供以后共同生活后开公司用,曹某指望有人陪护晚年就信以为真,遂卖房购车,该车虽登记在洪某名下,但确系曹某出资,实际所有权仍属曹某,曹某无意将该车赠与洪某,除非洪某与曹某结婚并陪护晚年。即使是赠与,也附结婚等条件,因条件未成,所以不产生赠与的法律效力。曹某也不应对洪某进行补偿。

  洪某则辩称,曹某主动自愿赠与,合法有效,不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双方不是结婚,也不是恋爱,是包养关系,不同意返还。

  经过多次开庭和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曹某与洪某系恋爱关系,一般来说,恋爱过程中对于赠与的巨额生活资料,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洪某赠车登记在洪某名下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曹某财产赠与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该车归洪某;如果双方未能继续恋爱并共同生活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恢复至初始状态。故对曹某要求洪某返还轿车的请求,予以支持。

  但考虑到曹某、洪某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居的事实,并且曹某表态给洪某开店不让洪某上班,洪某确实已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事实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在洪某返还给曹某轿车的同时,法院酌情确定曹某应给予洪某5万元补偿。

  二审判决

  老人无需补偿

  张律师认为,该判决虽大体支持了曹某返还车辆的请求,但判决另补偿洪某5万元不妥,无法律依据,又代理曹某提起了上诉。

  又经过苏州中级法院的认真开庭审理和双方辩论,苏州中级法院2013年4月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洪某返还轿车的理由正确,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但包养关系是一种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受法律保护。洪某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能够基于自己意志选择是否工作及从事何种工作。洪某是否在原单位继续上班与是否接受车辆赠与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曹某与洪某的未婚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单独构成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原因,故原审判令曹某补偿洪某5万元人民币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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