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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男子被指杀妻获无期徒刑 服刑17年改判无罪

 

发表时间:2013/9/3 13:43:44 来源:文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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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关注:男子被指杀妻获无期徒刑 服刑17年改判无罪,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做出重申性规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此举对于我国冤假错案的预防,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之妻韩露在家中遇害。经蚌埠市公安机关侦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

  对“杀妻”罪名,于英生一直坚称自己是清白的,他先后多次向安徽省高院、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17年后,于英生最终卸下“杀妻”罪名: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其无罪。

  2013年8月13日,于英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那一刻,背负了17年“杀妻”罪名的于英生泣不成声。

  从当年的意气风发,到如今的满头华发、疾病缠身,这17年,于英生失去了太多。陪他上访的老父于道欣已去世,孩子则一直由妻子的母亲照看。对“杀妻”罪名,他从未放弃申诉,从一审开始,他就一直坚称自己是清白的。

  过去,我国重大冤案的被发现主要因循了两条路径:一是“亡者归来”型,比如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赵作海案;二是“真凶再现”型,如云南杜培武案、浙江叔侄冤案。然而,无论是“亡者归来”还是“真凶再现”,这类能够绝对洗脱当事人作案嫌疑的事件,发生的概率毕竟小之又小。而更多冤案中的当事人由于无法百分之百地洗清自己的嫌疑,不得不继续陷身牢狱之灾。安徽省高院对“于英生案”的最终认定,却指出了另一条主动纠错的路径:“疑罪从无”。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做出重申性规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此举对于我国冤假错案的预防,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漫漫申诉路

  “杀妻案”发生于1996年的隆冬。

  12月2日中午,蚌埠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于英生报案称:家中被盗、妻子韩露死亡。公安人员随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12月12日对其刑拘。在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妻的犯罪事实。12月19日,公安机关宣告破案。

  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上诉。9月1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再次上诉。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院再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于英生依然上诉。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8日,于英生向省高院提出申诉。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院驳回于英生的申诉。

  之后,于英生又多次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13年,安徽省检察院经过复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被告人无罪。经过反复协商之后,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终于,于英生赢了。

  今年8月,记者来到安徽蚌埠,试图尽可能多地采访到“杀妻案”的相关人,以期还原案件。

  于英生和韩露原先的家位于蚌埠市南山路,两室一厅,100平米左右,还有一个院子。如今,院落荒芜,只剩围墙,夫妻俩种下的果树也不知所踪。而他们的家经过多次转手,已经被改成了两家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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