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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女子私自将房子过户自己名下 男友索要房款胜诉

 

发表时间:2013/8/30 23:46:4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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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女子私自将房子过户自己名下 男友索要房款胜诉,一男子恋爱期间出31万元买了套按揭房,女方得知后表示愿与男方共同购买,用做婚房。然而,女方却背着男方,用虚假结婚手续,将该房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就和男方断了联系。男方遂将女方起诉到法院,索要31万元房款。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结此案,判令女方返还男方购房款。

  将房过户自己名下,女子“消失”

  事由

  李先生与王女士两人均离异,2010年10月认识并恋爱,计划再婚。

  交往中,王女士获悉,李先生2010年4月签订了一套商品房预定合同。王女士许诺,共同买房,并计划与他结婚居住。

  2011年2月28日,两人前去办理购房合同,由王女士拿着李先生当时签的认购书等材料。王女士在办理房屋有关手续时,擅自将原商品房预定合同中的买房人李先生变更为自己,导致位于郑州紫荆山南路的一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方为王女士。

  李先生称,房款交付完后,王女士不再与他联系。

  李先生从开发商处了解得知,王女士在交付购房款之前,用一张假结婚证复印件,和他的身份证原件,到开发商处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王女士。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未经他同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显然有私心,现王女士不愿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理应将他的出资款31万元退还,诉至法院。

  男友起诉,法院判女子返还购房款

  判决

  法院查明,李先生出资情况为:定金1万元,自有款项及朋友借款共计31万元,王女士出资10余万元。李先生出资款项,由王女士连同自己的存款,一并存入王女士的银行卡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纠纷属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属于各方财产,应予以分割或返还。本案中,因双方共同所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子,已被变更至被告名下,故该房屋所有权实际已变更为被告一人所有;在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属于原告的出资,被告应承担返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出资的购房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另结合原告尚欠被告11万元的事实,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最终返还原告款项为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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