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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两少年为零花钱拐骗三少女卖淫被判刑

 

发表时间:2013/7/16 12:23:24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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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关注:16岁少年杨康随打工父母在南宁市大沙田租住,两年前因厌学辍学后,经常出入KTV等娱乐场所。为了多弄点零花钱,他和同学朱立一起,先后诱骗3名同样租住在城中村的外来少女,前往广东卖淫。7月15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分别判处两少年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

  他们拐骗三少女卖淫,其中有两名女孩失踪两个月,其家属一直没报案

  16岁少年杨康随打工父母在南宁市大沙田租住,两年前因厌学辍学后,经常出入KTV等娱乐场所。为了多弄点零花钱,他和同学朱立一起,先后诱骗3名同样租住在城中村的外来少女,前往广东卖淫。7月15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分别判处两少年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

  诱拐少女去卖淫

  7月15日上午,两张稚嫩的脸出现在了良庆区法院,囚服、手铐……这些东西出现在两名少年身上,显得特别扎眼。杨康,16岁;朱立,16岁。这本该是坐在课堂,学习知识的花季少年,当天却站在了法庭上受审。

  杨康初中辍学后认识了广东男子张某,这位“大哥”不但带他出入娱乐场所,还给他指了一条发财之路:介绍朋友前往广东卖淫,一名女孩就可以得到2000元好处费。为了多挣点零花钱,杨康心动了。2012年9月19日,他以介绍去广东找工作为由,将邻居家未满14岁的卓红骗去了广东。看到杨康挣了钱,平时经常一起玩的朱立也加入进来,先后将未满14周岁的李真、黄云骗去广东。

  法院审理认为:杨康、朱立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拐骗儿童罪。因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量刑予以从轻处罚。

  小孩失踪两月未报案

  据了解,被骗的3名女孩已经全部被解救回家,但过程却令人五味杂陈。

  2012年9月22日,在卓红失踪第3天,卓红姐姐前往南宁警方报案,称妹妹晚上和同学出去玩后就再也没回来,手机也打不通。懵懂少女突然失踪,警方很快展开了调查,于2012年11月1日,在广东某地小发廊找到了被逼卖淫的卓红。

  就在卓红“工作”的小发廊,办案民警还意外地发现了两名同样操南宁口音的小女孩李真和黄云,细问之下才发现,她们也是从南宁市大沙田片区被人骗来卖淫的。

  前往广东后,3名小女孩的手机均被人没收,无法和家人联系,不过相比卓红家人的担心不一样,其他两名女生的家长却显得无动于衷,没有去找过,失踪两个月也没有向警方报案。

  五人均为外来工子女

  “5名小孩都是外来工子女,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主审法官说,外来务工人员大多学历不高,在和子女沟通时,通常只停留在生活上的照料。一些家长甚至认为反正子女交给学校,他们就不管了,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卓红就读学校的一名老师认为,外来务工人员应重视与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多观察孩子,主动询问孩子的学习情况、同伴交往、师生关系等,及时给子女鼓励和引导,使其更加自信、更阳光。对于老师来说,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要有更多的耐心。

  而在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鸿巍看来,未成年人教育,对于文化水平较低、劳动强度大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言,并不能过分苛求。父母是第一责任人,但当父母没能力、或者没有承担起义务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介入,提供各方面的帮助。(文中涉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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