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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妻子疑丈夫私自转移财产要求房产加名 获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13/5/8 9:28:27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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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关注:妻子疑丈夫私自转移财产要求房产加名 获法院支持,丈夫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周女士怀疑丈夫有私自转移财产的嫌疑,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丈夫加名。记者昨日从海珠区法院获悉,这起婚内加名引发的纠纷目前有了终审结果,法院最终判令周女士的丈夫协助办理加名。

  丈夫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周女士怀疑丈夫有私自转移财产的嫌疑,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丈夫加名。记者昨日从海珠区法院获悉,这起婚内加名引发的纠纷目前有了终审结果,法院最终判令周女士的丈夫协助办理加名。

  要求联名遭拒起诉

  周女士诉称,她和丈夫赵某在2003年6月登记结婚,2007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丈夫赵某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B房。后来,她提出联名登记的要求,但丈夫一直拒绝,她怀疑丈夫有私自转移嫌疑。因此,周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为她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房产权人权属登记上增加她的共有人姓名。

  然而,赵某却说,“这房屋是我为解决居住问题,用个人财产及家人资助支付首期款,并在家人资助下向银行支付供楼款,应为我的个人财产。”赵某坚称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涉案房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认定为共有财产,周女士应就涉案房屋形成的共有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判属夫妻共有财产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产权虽然只是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却是赵某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双方对此并未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也不属于法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周女士只是主张确认共有权,并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且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故赵某主张的购房款及债务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据此,海珠区法院判决海珠区B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赵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周女士办理增加周女士为房屋共有权属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其后,广州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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