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嫡亲姨兄妹结婚42年闹离婚 法院适用1950年婚姻法裁定婚姻有效

 

发表时间:2013/3/26 10:16:24 来源:现代快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关注:嫡亲姨兄妹结婚42年闹离婚 法院:适用1950年婚姻法,一对嫡亲姨兄妹于42年前结婚,现在丈夫提出离婚,并认为他们是近亲结婚,根据婚姻法应该属于无效婚姻。对此,江苏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对夫妻的结婚时间为上世纪70年代,应该适用1950年婚姻法,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从而驳回了丈夫的请求。3月21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丈夫上诉。

  一对嫡亲姨兄妹于42年前结婚,现在丈夫提出离婚,并认为他们是近亲结婚,根据婚姻法应该属于无效婚姻。对此,江苏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对夫妻的结婚时间为上世纪70年代,应该适用1950年婚姻法,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从而驳回了丈夫的请求。3月21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丈夫上诉。

  42年的老夫老妻闹离婚

  “我们是近亲,婚姻应无效”

  江苏海安人曹某和妻子周某是嫡亲姨兄妹,两人自幼相识。1971年,在家长做主下,两人登记结婚。风风雨雨走过40多年。夫妻俩的年纪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因为常年患病,两人情绪波动都比较大,不愿进行交流,相互关心不够,逐渐形成了分居的状态。

  2009年和2010年。曹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和妻子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去年,曹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而此时周某已经出现了精神障碍。按理说,曹某应该照顾妻子,但他却坚决要求离婚,还提出了一个看似非常有力的理由——他和周某是近亲,应属无效婚姻。

  庭审中,曹某说,他和周某属于包办婚姻,而且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应该属无效婚姻。根据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由此来看,曹某离婚的理由似乎很充分。

  不过,周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周某和曹某分居,是由于两人身体都不是很好,难以互相照顾所致,并非感情不和。而且双方是1971年结婚的,应当适用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而1950年的婚姻法对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没有禁止性规定,故而双方婚姻有效。

  援用1950年婚姻法

  法院裁定婚姻有效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婚姻效力的问题,曹某与周某是1971年结婚,应当适用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这一版婚姻法对于禁止结婚的规定是这样的,“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法官了解到,建国初期我国民间盛行亲上加亲,嫡姨(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是普遍现象,1950年婚姻法也以“从习惯”不加限制,因此曹某和周某的婚姻从法律上来讲是有效的。

  而且,曹某和周某自幼相识,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内感情尚可,共同养育子女、照顾家庭。

  近年来虽然因双方年龄渐长且身体健康状况均不佳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已经破裂的程度。据此,法院驳回了曹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常识

  法律的溯及力

  法官表示,此案实际上涉及法律适用和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是指新法能否确定往事的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做法有多种:1、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旧事按新法确定效力;2、从旧原则,即新法无溯及力,旧事按旧法确定效力。3、兼采原则,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新法有无溯及力。

  我国刑法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旧法认为构成犯罪或罪重,而新法认为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则适用新法。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新婚姻法原则上不具溯及力,适用1950年婚姻法形成的有效婚姻,即便属于新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也不转化为无效婚姻,仍应视为有效婚姻。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南宁在线律师,南宁婚姻律师
更多与 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南宁在线律师,南宁婚姻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农家子弟法学系名校毕业进北京住建委受中介带入歧途判刑10年
下一篇家庭悲剧:外婆不堪三月大外孙哭喊喂毒品使其入睡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