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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劳动律师] 男子因上班喝酒被开除向公司索赔13万

 

发表时间:2012/12/19 9:50:34 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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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单位可能都有一些规章制度,有些符合法律规定,有些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然而,有些禁令如上班禁止喝酒等,你要小心遵守,因为这类规定看似没什么大不了,但是一旦你违反了,单位据此严格执行,你也只能默默承受,事后想获得“平反”也比较困难。

  员工违反单位“禁令”,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喝酒,被单位“炒鱿鱼”。当事员工不服气,将单位告到法院,索赔经济补偿金等费用13万余元。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喝酒被辞符合法律法规,并无不当,法院据此驳回了他的多项诉讼请求。

  员工:上班期间喝酒被开除

  从2005年起,万州的黄先生就在当地一市场当保安。2006年11月,谭老板成立市场管理公司后,黄先生仍在该市场从事保安工作。2009年7月10日,黄先生与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同年8月13日,黄先生自愿申请从2009年8月开始在每月工资中领取公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他自行解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今年2月1日晚10点钟左右,黄先生在上班时,和几名同事在办公室喝酒。随后,喝酒的事被单位知道了,黄先生等人写了书面检查。2月13日,公司解除了与黄先生等人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内部规定“工作期间饮酒一律辞退”。

  被单位开除后,黄先生就经济补偿金等补偿问题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6月29日,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由公司谭老板支付黄先生未休年休假的工资517元、失业保险赔偿金9292元。

  单位:员工违禁开除合理

  黄先生不服仲裁结果,随即将公司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黄先生诉称,他从2005年起就在该市场当保安,但谭老板之前没跟他签劳动合同,“后来成立管理公司后,也未给我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且历年法定假日、年休假期间安排我劳动又不安排补休,公司还随意开除我,还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经济补偿金及各种待遇”。

  庭审中,谭老板辩称,黄先生在上班时间喝酒,严重违反公司有关“严禁上班时间喝酒”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因此不应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其次,公司没给黄先生缴纳相关保险费,是应黄先生自己申请要求的结果;而黄先生从事的是保安工作,属于综合用工范畴,不存在年休假和节假日的情况。

  法院:喝酒被辞符合法规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和其他同事上班期间在办公室喝酒,公司以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为依据,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黄先生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以支持。

  对于黄先生的7年养老保险金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这项内容不属于法院调整的范畴,法院对此不予调整,黄先生可向有关部门另行主张。

  不过,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赔偿金等请求,法院认为属于合理诉求,应予支持。于是,万州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由谭老板向黄先生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929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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