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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维权后被辞退后 状告3家公司要求赔偿21万元加班费

 

发表时间:2012/1/16 11:03:25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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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辞退后,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家公司支付821万余元的加班工资

 

  上周五下午,家住大渡口区的周卉(化名),收到了大渡口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她迫不及待地看着判决书上的内容,可是看完之后,却久久没说一句话。

 

  两个月前,周卉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家公司补发她8年的加班工资,共计211429.7元。

 

  八年老厨师维权被辞退

 

  今年45岁的周卉,从2003210日至2011315日,一直在某公司的重庆分公司做厨师,月工资1350元。起初,周卉与这家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过,从200811日起,周卉的劳动合同关系被转入到了另一家建设工程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在原来的公司当厨师。

 

  然而,就在去年315日,周卉突然被这家建设工程公司辞退。“公司说,我干得不好,其实我知道根本不是这个原因。”周卉气愤地告诉记者,公司辞退她,是因为她和同事王芳(化名)多次去劳动部门反映公司不给她们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公司就把她们两个先后辞退了。

 

  周卉离异多年,一个人居住在一套两室一厅的老房子里,生活节俭。直到现在,周卉也没有再找到新的工作。“都嫌我年纪大了,不愿意聘用我。”她告诉记者,自己之所以要把三家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是觉得自己太委屈了。

 

  要求赔偿21万元加班费

 

  周卉说,从2003年在某公司重庆分公司当厨师开始,她和王芳就一直负责公司里30多名员工的伙食。由于公司的工作性质特殊,员工采取轮班休息制,每顿都有员工来食堂吃饭。

 

  “这八年来,我几乎每天都在加班!”周卉说,由于厨房人手不够,她必须天天上班。“我要是不上班,那些员工就没有饭吃了。”周卉告诉记者,她每天上班时间是830-1930,每天要做三顿饭。按照上班时间计算,周卉每天的工作时间达到了11个小时,超过法定的8小时。

 

  “我没什么文化,找份工作不容易,多做点也就算了。”周卉说,虽然很少有休息日,可她一直没有太多怨言。周卉说,这8年来,自己一直没有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是因为她怕被辞退。她唯一不满的,就是先后聘用她的两家公司都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可是,她没想到自己正常的维权,却丢掉了工作。

 

  周卉一气之下,将自己工作了8年的某公司重庆分公司和该公司的总公司,以及之后聘用她的那家建设工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她要求这三家公司一起支付这8年来,公司拖欠她的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3小时的加班工资,共计211429.7元。并且要求三家公司共同赔偿8年每年12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26460元,以及未购买医疗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7938元。

 

  周卉虽然觉得很委屈,可是这份判决书,也还是让她感到了一些欣慰。因为,法院支持了她向公司索要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请求。

 

  大渡口区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给周卉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11605元(2倍工资减去已付工资)。

 

  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认为,劳动者应该及时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如果担心公司因为被投诉而辞退自己,劳动者可以要求监察部门保密个人信息。”贺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真的因为被投诉,而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状告用人单位无故终止劳动合同并索赔。

 

  重庆晨报见习记者 刘波

 

  在庭审现场,聘用周卉的建设工程公司提供了一份200811日与周卉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工合同。合同上明确约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的工作制度,月工资为1055元(基本工资700元,奖金、加班费355元)等内容。因此,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就算是周卉加班,他们也已经在每月的工资里支付了加班费。

 

  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周卉虽然一直说自己几乎天天加班。可是,她提供的证据却很难证明加班的事实。她唯一的证人———同事王芳,能证明她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1个小时。然而,法院调查发现,王芳也已经向法院起诉了本案的三个被告,诉讼请求基本相同,而她的证人也只有周卉一人。

 

  法院审理认为,周卉和王芳之间存在较大的利害关系,最终认定周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每天加班3小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充分不予以支持。

 

此外,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还发现,周卉在20071231日,已经与某公司的重庆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截至周卉201148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4年。所以,周卉对某公司总公司和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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