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8月5日,甘肃省武威市(今凉州区)文化馆干部裴树唐为业余歌手刘某纠正唱腔,被告“强奸”,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裴树唐有期徒刑7年。裴始终拒绝认罪。他服刑期满后,仍不间断提出申诉。后刘某因不堪良心责备向他写信忏悔,承认“强奸”系他人威逼诬告。
武威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轰动全国的甘肃省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歌手”一案当事人裴树唐5日收到国家赔偿通知书,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413937.81元。裴对判决不服,表示将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赔偿请求人裴树唐被判处刑罚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对其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裴树唐于1986年8月30日被羁押至199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共被违法羁押2557天。按照国家上年度即2010年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元的标准赔偿裴树唐363937.81元。赔偿请求人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受害人、国家侵权人、造成的后果以及武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类客观因素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最终判赔如下:决定赔偿裴树唐被违法羁押2557天的赔偿金人民币363937.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对于武威中院的赔偿决定,坐牢7年、身背“强奸犯”污名25年的裴树唐认为精神赔偿5万元太少,他提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需文告见报)”的要求没有给予回复。裴表示,他将向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做出新的赔偿决定。
今年5月31日,裴树唐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总计370多万元,其中包括300万精神损害费,被违法羁押2557天赔偿金36万余元,羁押期间法定节假日91天赔偿金2万多元,以及申诉等其他花费损失34万元。武威中院认为,裴树唐申请赔偿7年中91天法定节假日的损失25904.06元以及申诉等其他花费损失34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