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工资单,引发了一起“高价索酬案”,案件背后,反映出当事人缺失的诚信。日前,徐汇区法院驳回了原告陈先生要求公司给付巨额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时下不少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牟取私利,诚信缺失,这种现象应引起社会关注。
陈先生是众鑫新型材料公司的施工员,工作内容为工地丈量数据、数据核对、CAD出图、制图,有时还需要攀爬室外脚手架,陈先生以恐高为由,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去年年底,公司与陈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原本进行得很顺利,双方就工资和补偿金数额达成了协议。然而,出乎公司方面意料的是,这样一次“愉快”的协商,竟为一场劳动纠纷官司埋下了伏笔。
今年5月,陈先生以被强制辞退为由,将新型材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给付其年度工程奖、年终奖、加班工资等款项共计10万余元。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陈先生当庭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作为证据,其中劳动报酬一栏写着“转正工资每月220000元”,上面赫然盖着公司专用章。
面对天价的工资额,公司方面大吃一惊:“怎么中间的小数点不见了!当初的约定分明是转正工资每月2200.00元。”在而后的法庭质证中,公司方面就陈先生提供的证据上的印章做了特别说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专用章的使用频率很高,专用章通常放置于施工现场办公室的抽屉里,未加锁也未安排专人保管。显然,原告是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加盖了印章。
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劳动者,在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采用涂改数字、擅盖印章的做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