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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绝命书引两场讨债官司:“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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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绝命书引两场讨债官司

 

  法官解读:“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爸爸先走了,你们一定要听话,好好照顾妈妈,别让她心烦,帮她多做点事。爸爸对不起你们……我是被逼走上这条路的……”这是一封绝命书,一封对债务清偿失去信心的人留下的绝命书。两年前,湖北来沪做生意的老陈因债务缠身在家中自缢身亡。妻儿捧着老陈留下的绝命书哭成泪人。老陈生前白纸黑字留下的一笔笔债务该如何偿还?由此引发了债权人与老陈妻儿的一系列诉讼。

 

  丈夫欠债自缢家中

 

  2009821日,气象预报当天气温将达35摄氏度,所以大清早就让人感觉有些喘不过气。魏阿姨一如往常早早起床,为家人做好早餐,拿起袋子准备出门买菜。“老陈,我出去了哦……”“嗯!”丈夫在里屋回应。

 

  在魏阿姨眼里,这是一个再寻常不过的早晨,可让她万万没有想到,就在她出门的一个小时里,丈夫已与她阴阳两隔。“当时真觉得天都塌了,他怎么能就这样撇下我和孩子一走了之呢?”事隔近两年,回想起当时的情景,魏阿姨泪如雨下。

 

  魏阿姨和丈夫老陈都是湖北孝感人。多年前,丈夫来沪做沙石料生意,于是举家东迁。平日里,老陈一人在外打拼赚钱,魏阿姨一心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在一家人眼里,老陈不仅是经济支柱,更是全家的主心骨。然而关于生意场上的得意或失意,老陈却向来对家人讳莫如深。

 

  “那天送走客人后他就一直闷声不响。”原来老陈的突然离世并不是没有半点预兆的。821日的前一天,老陈的一位朋友因为债务问题找上了门。双方谈了很久,老陈几次三番“送客”,但对方一副不肯罢休的模样,让老陈在家人面前很是丢脸。但谁也不会想到,思量一夜之后,老陈竟会选择以这样一种决绝的方式离开世界。

 

  妻儿被诉偿还欠款

 

  这场意外让陈家大小沉浸在无比的悲伤中,老陈生前的许多生意伙伴、朋友听到噩耗也纷纷前来吊唁。面对老陈的遗像,他们中的一些人心里五味杂陈,既为老陈的死悲叹,也为手中握着的借条发愁。年届古稀的老张就是其中的一位。

 

  2009年年初,老陈以与人合资购买商铺急需资金为由向老张提出连本带息借款50万的请求。碍于朋友情面,老张同意把钱借给老陈。老陈当时立下字据,借款半年,自20093月至9月。可就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前的一个月,老陈自杀了。

 

  尽管不想在这个节骨眼上惊扰陈家,但50万元也不能眼睁睁打水漂。时间又过去了半年,去年3月,老张终于坐不住,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徐汇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包括老陈的母亲、妻子魏阿姨、两位女儿、儿子小鹏在内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在老陈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欠款。

 

  “生意上的事我们家人从不过问,也不知道他向谁借过钱。我们5位被告全部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庭审中,魏阿姨的答辩让老张始料不及。对此,老张拿出了借条、支票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法院经审理,于当年9月作出宣判。由于5名被告人放弃对老陈遗产的继承,法院依法指定魏阿姨作为遗产执行人,并判令魏阿姨在老陈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老张借款本金及利息。

 

  商铺之主起疑云

 

  事情并未就此平息,由于老陈生前债务累累,公司和家里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老张虽然赢了官司,但钱款依然没有着落。

 

  老陈不是还有一套商铺吗?绝望中的老张忽然眼前一亮。据老张所知,老陈投资的这套商铺位于罗秀路,是与他人共同投资购买的,老陈占其中10%的产权。于是,老张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铺10%的产权。法院收到老张的申请后,调查了商铺的产权登记情况,调查结果让执行再次陷入困境。原来,20083月老张和两位朋友共同买下了罗秀路的这套商铺,老张所占份额的确是10%,但在购买时,老陈就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儿子小鹏名下。这样一来,商铺成了老陈生前赠与儿子的财产,并不在可供执行的遗产范围之内。

 

  “这不是规避债务嘛?!”去年底,老张再次走进徐汇区法院立案庭,请求法院判令老陈的赠与行为无效,列为被告的是老陈的遗孀魏阿姨和儿子小鹏。由于儿子尚在读书,魏阿姨作为小鹏的委托代理人独自参加庭审。魏阿姨在庭审时说:“我真的没有钱,老陈的很多债到现在还没还,你们让我怎么办……”

 

  老张的代理律师认为,老陈生前在明知有大量欠款的情况下,还向原告借款,本身就有一定恶意。魏阿姨辩称,老陈当年买商铺用的是他合法收入及银行贷款。老陈向老张借款发生在一年之后,与老陈将商铺赠与儿子并没有任何关系。但对方却不这么认为,“虽然赠予行为发生在借款之前,但是购房后发生还款压力,老陈一方面把房子赠予孩子,一方面不归还债务。被告则在前一起诉讼中放弃继承权,造成原告无法实现诉请,被告的行为也是也是在逃避履行义务。”

 

  今年517日,徐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罗秀路商铺由老陈与他人合资购买,并将相应的产权份额登记于其子小鹏名下,应属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在20083月产权登记后即已完成并生效,而老张与老陈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此之后。老张主张老陈20083月赠与儿子商铺产权的行为,侵害了张、陈二人之间债务的实现,两者缺乏逻辑关系,在老张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父债子还”的新解读

 

  债务人死亡,债务可以归于消灭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这样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债的履行、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同时,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会失去胜诉权,导致债权债务名存实亡。此外,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也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但通常诸如本案这样的纠纷关键在于,人死了,多少还留有一点遗产。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健康的亲情友情,有利于建树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袁玮 侯荣康 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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