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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试行6个月“婚姻考验期” 起诉离婚当事人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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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不同,夫妻双方闹到法院,都是带着气来的。”何亚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许多80后小夫妻,离婚时甚至都带着庞大的“亲友团”。“婚姻问题极易引发恶性事件,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2010年9月12日,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一对夫妻到法院协议离婚。法庭质证结束后,双方核对笔录准备签字的时候,丈夫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女方连刺4刀,致女方当场死亡。

  为此,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创设“婚姻考验期制度”。夫妻想离婚,先过6个月的考验期。

  所谓“婚姻考验期制度”,就是对不符合判决离婚条件的、且被告坚持不离的案件,如果双方存在缓和余地,那么,法官就加大调解力度,给6个月的考验期,让双方有条件地和好;如果不改,6个月后就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准予离婚。这些都明确写进调解协议书。

  据介绍,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很多夫妻间的矛盾够不上法律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何亚辉说,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官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何亚辉介绍说,这就意味着,要再等上至少6个月,双方才能起诉离婚。据她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积极沟通的很少。通常双方都不见面,如果不是为了孩子的问题,双方甚至都不通电话。“这6个月实际上是在干耗,二次起诉率非常高。”

  而如果没有人调和,矛盾很可能在这6个月的“沉默”中进一步激化,甚至“仇恨”到“没办法再看对方一眼”的地步。

  在石家庄裕华区法院的法官们看来,6个月的“婚姻考验期”,正是缓和夫妻关系、化解矛盾的6个月。“相对于以前‘判不离’,对这种柔性制度,双方当事人都更愿意接受,原告的请求有了保证,被告也有个台阶下。”

  原告王女士到石家庄裕华区法院婚姻家庭专业法庭起诉离婚,理由是丈夫不仅没有工作,还常年酗酒,酒后吵闹不休。她已忍无可忍,决意离婚。而与王女士态度不同,男方则坚决不离。针对这种情况,该法庭适用“婚姻考验期制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内容详尽的民事调解书。

  法官给男方6个月的婚姻考验期,在此期间,男方保证不再喝酒,不再发生任何伤害妻子的行为。调解书也写明,如男方做不到,女方可随时起诉要求离婚。相对于判决,调解书的制作程序简单。这样,婚姻考验期的6个月要比以前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开始得早,也提高了诉讼效率。“离婚双方也都乐得给彼此一个机会。”

  记者了解到,“婚姻考验期”试行后,第二次到裕华区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明显减少。“在适用婚姻考验制度的案件中,仅有3对夫妻没经住考验而最终离婚。”何亚辉介绍,即便这3对夫妻,也明显少了之前的对立情绪,甚至能替对方着想。“半年时间,气也消了,能更理性地对待自己的婚姻了。”一位当事人告诉何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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