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 实习生 黄进
各方说法
一审法院:
同居无权支配恋人财产
一审判决书中,双流法院认为,小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双流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小浩和小莲系同居关系,但小浩对小莲的存款仍然没有保管与支配的权利,其在小莲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小莲的银行存折内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小浩系初犯、赃款已追回,被害人已谅解等情形,法院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男子父母:
量刑过重 已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过后,小浩和他的父母都认为判决量刑过重,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小浩的父母表示,儿子是在与小莲恋爱期间,在没有与对方商量的情况下取走对方卡里面的部分存款,如果他真的想占有小莲的钱,就不会只取部分存款,并事后主动告诉小莲。而小浩当时准备把取的钱主要用于购买双方说好的年底要买的汽车,这应是恋人之间处理财产方面的矛盾。
2月24日下午,小莲给成都商报记者打来电话,她表示事发后她已经与小浩分手,一审前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不愿意对此案再多说什么。小浩的二审辩护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艾述洪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了二审辩护思路。艾律师期待二审在认定自首情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小浩具有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初犯、动机单纯等诸多量刑情节,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