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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私自卖掉母女共有房产 法院判决卖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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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和女儿共同购买房屋,母亲持有该房屋10%产权。谁知女儿未经她的同意,私自将房屋卖给他人。为要回房产,母亲将女儿与买房者一同告上法庭。

  2月25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女儿与买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条款无效,判令买房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所购房屋。

  母女共同买房 女儿私自卖掉

  今年58岁的汪霖,在2008年与女儿张倩一起购买了位于小龙坎正街369号的房屋一套,她占有该房屋10%的份额,女儿占有90%份额。去年3月25日,张倩以自己和母亲的名义,与李宏及重庆市朗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她和母亲经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自愿将二人拥有的房屋出售给李宏。张倩独自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并收取了李宏交付的定金1万元。为证明自己有权处置和母亲共同拥有的房产,张倩还在当天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有权代母亲处理位于小龙坎的这套物业。去年4月7日,李宏再次给付张倩购房款6万元。张倩在收款后便将与母亲共同拥有的房屋交付给李宏。李宏和妻子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

  发现房屋被卖 状告女儿买家

  去年底,汪霖发现房屋被女儿偷偷卖掉,便将女儿及买房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开庭审理时,李宏表示,张倩和汪霖是母女关系,都是自己所购房屋的共同产权人。当时自己购买房屋时,张倩出具了她有权出卖该房屋的承诺书,她和妻子才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而汪霖在合同签订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她已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他们不同意汪霖的诉讼请求。

  被母亲告上法庭的张倩也表示,自己代表母女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未得母亲认可 卖房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张倩把与母亲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宏,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没有经过作为房屋共同权利人的母亲的同意,事后也没有获得母亲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

  此外,李宏称汪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订后长达8个月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根据相关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由于李宏没有举证证明他与张倩和汪霖就默示的情形进行了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汪霖的不作为应当视为追认。因此,李宏的说法不能得到支持。

  依据上述观点,法官一审判决张倩与李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条款无效。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李宏和妻子要将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交付给汪霖。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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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词女儿 母女 共有房产 法院判决 卖房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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