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适用港法 岳父母无继承权
张耀则辩称,原告不仅夸大遗产数量和数额,还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请求。杨女士的生前住所在香港,汕头市不是其住所。按照涉外继承法律规定,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处理,动产的法律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依照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父母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杨女士的动产及坐落于香港的不动产,因此两位原告只能继承杨女士遗产中在国内汕头等地的不动产。股票和公司股份均属于动产,两原告没有继承权。
此外,杨女士死亡时间是2005年7月1日,也就是说,只有在2005年7月1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不动产才与杨女士的遗产有关,在杨女士死后才购置的不动产与遗产无关,不属于杨女士的遗产范围。
而原告在起诉状和遗产清单中所列的大量房地产,均是张耀在2005年7月1日之后才陆陆续续投资购置的房地产,依法不属于遗产范围。
判决
两老人只各分到133万余元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死亡地在汕头,但她于2004年6月14日进入中国内地治疗疾病,直至2005年7月1日逝世,扣除住院时间,其在内地连续居住的时间不足一年。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仍为香港,争议的动产适用香港法律,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其父母无权继承包括股权在内的动产。
经法院核实,本案争议的房产是76套,仅有13套房可供继承。其中有58套房产是张耀在妻子杨女士死后购买的,原告不能证明这些房产是张耀动用杨女士的遗产购买,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剩下部分则已被张耀用于抵还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遗产。因此,法院判决,两位老人只能各自分得133万余元的遗产。
上诉
逝前长期在汕不该适用港法
原告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杨女士虽然于1996年移居香港,并取得香港身份证,但依然长期居住在汕头市,特别在2000年经医院诊断患病后至2005年7月1日去世,其更基本都在汕头市居住,居住时间超过一年,所以应该以其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汕头作为住所地。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昨日,原告方已经委托律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争议
被查封房产为何无故解封
杨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广东汕华律师事务所吕伟彬表示:“法院裁定书以‘为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为由解除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
吕伟彬说:“按规定,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有三:一是查封错误;二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要求解封;三是申请人自行要求解封。但本案中这三种情形都不存在。因此,汕头中院上述解封裁定是不当的。”
吕伟彬还分析说,汕头中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实际上是认定了杨雨去世后张耀购置的57处房产不属遗产范围。“杨女士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那么,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也属于遗产范围。退一步讲,不管是与不是,法院只有在开庭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不能未经审理,先行认定。法院目前的做法实际上是未审先判,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