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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因保管档案弄丢被法院判赔偿8万

 

发表时间:2011/11/23 9:48:35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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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推荐(记者张媛)52岁的市民刘先生因冠心病、心梗等丧失劳动能力,欲办理退休手续,却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告知档案已经丢失。刘先生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一中院终审认定该公安分局存在过错,判赔8万元。

  离职后档案转交派出所

  1977年5月,刘先生被原白纸坊街道宣武区仪表医疗设备厂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直到1991年因违反职工奖惩条例被除名。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1月8日,单位把刘先生的档案材料转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所属的白纸坊派出所,派出所接收并在回执注明“你处于91年1月9日转来刘某某的档案材料,已全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

  在回执上,派出所还在收件机关盖章处加盖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专用白纸坊派出所的印章。

  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

  时隔近20年,刘先生深受冠心病、心梗等困扰,2010年9月1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经鉴定,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刘先生称,在拿到这份鉴定意见后其打算办理退休,但是到公安局某分局询问档案时,却被告知该档案已经丢失,“因为没有档案,我至今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此,刘先生将该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因丢失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对此,该公安分局辩称,没有档案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说法于法无据。

  法院称公安分局有过错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等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由于公安局某分局将档案遗失,使刘先生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由于刘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使得其目前的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对该损失后果的形成,该公安分局具有一定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刘先生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年限,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该公安分局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考虑,判赔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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