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女子为离婚争财产雇人偷拍丈夫出轨视频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FS_新闻日期-来源-作者}

 

  李女士在法庭上用来证明丈夫行为出轨的证据是一张有男女亲昵画面的视频光盘。李女士当庭指认男的就是丈夫倪先生,女的是公司出纳。面对妻子的指责,倪先生称,自己近两年确实忽视了妻子的感受,在一些场合有失检点,但绝对没有性过错。妻子雇人收集证据是一种偷录偷拍行为,本身违法,内容上也没有说服力,不能证明是因倪先生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倪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李女士托朋友收集的视频证据,是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凭这一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摄像探头的安装和使用必须合法。公民的个人生活需要和人际交流是私权力范畴,在私权力范畴使用摄像探头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于法无悖。

  本案原告提供的视频手段违法,原告雇人偷录偷拍的做法本身就不合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视频资料是以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是男女亲昵的视频,属于公民“隐私”。

  由于视频资料既可还原真实,又可编辑加工,不能证明视频中的行为人危害社会、他人,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联词离婚财产 出轨视频 证据 广西律师
关键词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 男子债务缠身 偷拍宾馆客人开房视·南宁律师:男子殴打医生同伴全程摄像 视频成证
·男子诱骗44岁女友拍绑架视频 发给其女索要赎金·同性恋女子发布前女友洗澡视频索要分手费
·大学生实习时与少妇发生关系 以视频勒索5万元·19岁女生成“色魔群”主 传播淫秽视频获刑
·智障女被两男子骗去开房拍不雅视频·男子与情人“车震”视频疯传 男主角要起诉上传

图片新闻:
和尚结识女网友后有所欲 小货车追尾撞上大货车   打工仔因工资问题与老板 男子与表妹通奸遭表妹逼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媒体采访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南宁律师|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