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法庭上用来证明丈夫行为出轨的证据是一张有男女亲昵画面的视频光盘。李女士当庭指认男的就是丈夫倪先生,女的是公司出纳。面对妻子的指责,倪先生称,自己近两年确实忽视了妻子的感受,在一些场合有失检点,但绝对没有性过错。妻子雇人收集证据是一种偷录偷拍行为,本身违法,内容上也没有说服力,不能证明是因倪先生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倪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李女士托朋友收集的视频证据,是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凭这一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摄像探头的安装和使用必须合法。公民的个人生活需要和人际交流是私权力范畴,在私权力范畴使用摄像探头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于法无悖。
本案原告提供的视频手段违法,原告雇人偷录偷拍的做法本身就不合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视频资料是以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是男女亲昵的视频,属于公民“隐私”。
由于视频资料既可还原真实,又可编辑加工,不能证明视频中的行为人危害社会、他人,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