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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车祸受伤后签“免责协议”半年后却告车主索赔20万

{FS_新闻日期-来源-作者}

 

  醉酒女子车祸中受伤

 

  事后曾签“免责协议”

 

  半年后却状告车主索赔二十万

 

  羊城晚报记者 黄亮 实习生 高金花

 

  一次朋友聚会后,广州市民郭天主动送朋友回家,途中一起并不算严重的交通意外,却给他带来不小的损失———贱卖了自己的汽车、缠上一场两诉两败的官司,等待他的还有20余万元的赔偿义务。

 

  离奇车祸   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在掉头,车速很低……撞到BRT车道的水泥隔离柱上,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车内四人,三人安然无恙。

 

  20091117日,郭天与曹莉在一个社交场合认识,当晚两人和其他朋友一起消夜到凌晨,曹莉喝得酩酊大醉,郭天和自己的司机将曹莉扶到车内,打算送其回家。当时车内有四个人:郭天、曹莉、司机和另一位朋友小闵。

 

  当车行至广州天河区中山大道天朗明居对开路段时,事故发生了:车辆撞到BRT车道的水泥隔离柱上。事故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其他三人也安然无恙,唯独曹莉却受了伤———“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这起车祸令人颇感意外:司机有十多年驾龄,且当晚并未饮酒,并顺利通过了交警的酒精测试。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在掉头,车速很低。郭天事后称,行车过程中,醉酒的曹莉一直在车上不老实,不仅自行将安全带解开,当车行至中山大道车陂路段时,还突然摇晃司机肩膀,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事故发生。然而,曹莉后来在一份情况说明中却称,这并非事故的原因,她“当时在车上睡着了”,可能是因为司机深夜困乏才导致事故。

 

  曹莉受伤当晚即被送往第十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郭天垫付了共3万多元的全部医疗费用。次日,交警来到医院与各当事人一起处理事故,其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司机掉头时措施不当撞上固定物,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曹莉在“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中写道:“我不会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车主(记者注:郭天)也是我的好朋友,已经替我付了一切费用。”在交警对各方进行调解工作时,曹莉、郭天和司机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互不追究协议书”:“因为大家都是朋友,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没有必要再去追究谁的责任,我们自己会处理好一切。”三人签名并按下手印。协议书由交警保存,作为事故处理结果材料之一。

 

  郭天的“蓝鸟”车由于撞到石柱被毁,修理厂称需要7万元维修费,郭天索性以两万余元卖给了废车厂。此事到此本应就此了结,但很快就发生了戏剧性变化。

 

  关键证据   “当时曹莉已经喝醉……突然她自行解开安全带,大力拍打司机的肩膀……以致司机受到干扰,造成交通事故。”

 

  20106月,曹莉一纸诉状送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将车主郭天和肇事司机告上法庭。

 

  曹莉称,司法鉴定显示自己属于九级伤残,不仅身体遭受极大伤害,精神也受到严重创伤。她在诉状中称:“本人尚未婚嫁,目前右手因肱骨粉碎性骨折、手臂神经已被破坏无法复原,右手已基本丧失功能,人生受到极大影响,生活也不能自理。”她要求郭天一方赔偿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万元,其中“被赡养人生活费3万余元”要付给曹莉父母,因为曹受伤后不能赡养父母,郭天要承担部分责任。

 

  这起官司让郭天颇感意外:明明已经签订互不追究协议书,自己也很尽力地处理事故,怎么忽然成了被告?更令他意外的是,一审判决曹莉胜诉。

 

  2010919日,郭天上诉至广州市中院。郭天认为,事故是因为曹莉摇晃司机肩膀所导致,同车人小闵可以作证,自己不应为此承担责任。他在上诉状里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事实,可以不采信。”郭天认为,事故认定书没有向同车人调查取证,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不足作为判决依据。

 

  案件集中到一个焦点:“到底是谁导致了这起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当时,能证明曹莉是否干扰行车的,除了郭天和司机外,就是小闵。然而,二审法院不允许小闵出庭作证,原因是一审时当事各方并没有申请证人出庭。

 

  小闵为此专门到广州市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书”,称:“本人作为该案知情人,愿作为郭天一方证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她在公证书里亲笔写道:“当时曹莉已经喝醉,我帮她系上安全带……突然她自行解开安全带,大力拍打司机的肩膀,说要停车去洗手间,以致司机受到干扰,造成交通事故。”

 

  郭天据此认为,曹莉知道并认可自己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三方在交警见证下签署了一份互不追究的协议书。郭天的律师认为:因为协议书上有三方签名,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它实际上代表着曹莉放弃索赔的权力。

 

  对于这份“互不追究协议书”,法院又是如何看待的?

 

  终审判决   双方确曾立据表明互不追究经济责任……但郭天第二次尝到败诉的滋味,并和司机一起面临20余万元的赔偿。

 

  最初,天河区交警大队没有向郭天出示那份协议书,只是开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由于各方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在我队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表示除已支付费用外,互不追究经济责任,并于当时签下‘互不追究协议书’。”这份“情况说明”证实了一个关键内容:双方确曾立据表明互不追究经济责任。

 

  案件审理中,在广州中院协调下,交警出示了这份“协议书”。但曹莉的律师在二审时却表示,这份“协议书”是“伪证”,是其他人趁曹莉昏迷时拉着她的手按手印,曹莉当时不了解伤情需多少治疗费,存在“重大误解”。

 

  案件出现了波折———如果“协议书”是“伪证”,那么交警是如何“见证”的?天河区交警大队的“情况说明”又当如何解释?

 

  郭天的代理律师称,按照常理,出现“伪证”的争议后,法院应当要调查到底谁在造假,尤其是当相关证据涉及执法部门时更要查。但郭天申请法院到天河交警大队了解情况时,却被拒绝,理由是曹莉一方没有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年129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天第二次尝到败诉的滋味,他和司机面临20余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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