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不构成严重违纪,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快报讯(通讯员 金永南 记者 陶维洲)员工在工作期间,存在请人代打考勤卡行为,作为用人单位,能否对员工作出开除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日前,南通市通州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公司上诉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小朱2004年进入通州某超市工作,根据他和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认可的超市《员工手册》,如果小朱有严重违纪行为,超市可随时和其解除劳动合同。6年中,小朱从一个普通员工干到了部门主管。可是,2010年2月5日,超市以小朱存在违反《员工手册》情形,累计扣分达22分为由,作出开除小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此后,小朱将超市告上法庭,认为超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33600元。审理中,超市陈述了开除小朱的理由:小朱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1月22日期间内长期不打考勤卡,扣过失处罚分4分;小朱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的考勤记录残缺不全,长期将考勤卡存放于办公室不上锁的抽屉内,指使手下员工代打卡,可扣过失处罚分4分;小朱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挪用供应商电瓶及私自侵占供应商上缴门店费用,可扣除过失处罚分10分;小朱任职期间,部门内管理混乱,出现部门内员工兼职从事做供应商促销员,收取供应商报酬等,可扣除过失处罚分4分,以上累计可扣除过失处罚分22分,根据《员工手册》对小朱予以开除。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朱认可存在短期内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的过失,但该过失尚不构成严重违纪。所以,法院判处超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小朱支付赔偿金336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