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通知终止合同、不再续签,职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最近,失去工作的方小姐在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拿到了经济补偿金2000元。
2008年6月,方小姐进入某商贸公司做营业员,月收入一千多元。2009年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0年9月20日。9月20日这天,又是方小姐所在的品牌专柜租赁合同到期日,原先柜台有三人轮班,前几日,公司将那两人安排到别处,只留下方小姐一人上全天班。方小姐以为撤柜后,老板也会做新的安排,谁知20日这天下午,老板突然来电话说:今天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明天为你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方小姐始料未及,认为公司应该给自己经济补偿,但不知有何理由。向老板提出要求,又遭到老板拒绝。
方小姐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得到法律上的帮助。接待人员审查了方小姐提供的书面材料后,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其补偿金,但是,方小姐的证据尚有欠缺。就在方小姐按照援助律师要求补充收集证据的时候,她意外地收到了公司寄来的快件,内有《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上面的落款时间是9月1日。
方小姐再次来到援助中心请教,援助律师建议她赶紧到快递公司索取快件收寄时间证明,否则,就变成了方小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证据齐备后,援助人员及时为方小姐办理了援助手续,帮助她通过劳动仲裁、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84元。
庭审中,公司老板对方小姐提供的证据全部认可,但却辩称是方小姐既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又不愿意写辞职报告,所以才办理了社保转移。他一再质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什么法律依据。援助律师当庭阐述了法律条文及计算依据。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公司老板当场支付给方小姐2000元,结束了这场纠纷。
诉讼代理人常开余表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寻找新工作、无收入期间生活来源问题设定的一种救济性补偿,同等条件下,劳动者自愿放弃原有工作的,则不应得到该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值得提醒的是,有的人认为,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还有的单位认为,只要我提出了续签的要求,不提供待签的劳动合同或降低约定标准,让你签不起来、被终止,你就不能向我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