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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实施 赔偿原则不再强调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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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过去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这次修改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的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统一支付等,这些修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旧法相比,无疑是重大的进步。

  “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通俗地讲就是赔偿原则不再强调是否“违法”,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首先要侵权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这个确认程序,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据能够证明自己无辜的任何的法律文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按照新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是将“行使职权”前的“违法”二字取消,也就是说即使合法行为造成的不当损害也要赔偿。

  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统一支付,最大的意义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不会因为自己要支出赔偿金而久拖案件,使得受害人一次次地失望。

  按照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而且这次扩大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都列入范围。(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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