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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俩为房子对簿法庭 母亲手持合同称女儿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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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爹爹临终前,决定将自己名下房产赠给女儿,但因赠与手续繁琐且费用高,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产做了过户,并无约定支付房款的时间。没想到陈爹爹去世后,老伴刘婆婆手持合同称女儿“违约”并找女儿讨房。

  昨日,江岸区法院永清法庭驳回了刘婆婆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7年3月,年事已高且重病在身的陈爹爹,与老伴刘婆婆商量,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小女儿陈丽(化名)。陈丽咨询后得知,房产赠与的过户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程序繁琐。

  为图省事,陈爹爹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了过户手续,刘婆婆也在附属协议上签名表示同意。因为只是“走形式”,合同上没有写明18万元房款的支付时间。

  2009年10月6日,陈爹爹去世。2010年4月,刘婆婆称购房合同签订后,陈丽没有支付购房款,状告女儿要求解除合同。

  法庭审理认为,因合同中并未约定陈丽支付房屋价款的期限,双方已履行完过户手续,故不能以买方未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判决驳回刘婆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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