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前妻不迁户 现妻成“二奶”

发表时间:2008-08-02 00:21:07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作者:


 


  “我和前妻离婚已经三年了,可在户口本上我们还是夫妻关系,现在的妻子户口迁不进来,心里不舒服,说我有两个老婆,她是‘二奶’,经常为这事和我吵架,我该怎么办?”昨天,市民齐先生向早报说法栏目反映,前妻拒绝迁出户口,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

  妻子成“黑户”

  “可能是她听说房子要拆迁,觉得户口留在这里可能会有补偿。派出所说迁户口必须本人同意,不能随便强迁。前妻不讲理,弄得我现在的老婆成‘黑户’了。”齐先生告诉记者,他与前妻于2005年离婚,当时双方协议位于市南区的房子归齐先生所有。今年上半年,齐先生再次结婚,妻子是江苏人。当他准备把妻子的户口迁过来时,公安部门告诉他,必须先把前妻的户口迁走,才能把现妻的户口迁进来。后来他曾多次找到前妻,要求她把户口迁走,但都遭到拒绝。

  “我没工作,户口实在没地方迁,你说我怎么办?”下午,记者联系了齐先生的前妻,她告诉记者如果齐先生能帮她找到落户的地方,她愿意把户口迁出。

  迁户是法律难点

  市南区公安局户政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更改户籍信息中的任何一项,都必须由本人来办理。如果齐先生的前妻实在没地方落户,可自己到公安机关申请将与户主关系一栏改为“非亲属”,然后齐先生再将现在妻子的户口迁入。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盛少华律师介绍,1996年以前青岛市的拆迁条例中补偿安置是以户口为依据的,而现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补偿依据,与户口没有任何关系。

  “大家都不愿意买户口不干净的房子,而且在有的地区,拿着户口本和夫妻一人的身份证可以为银行卡办理挂失、销户等,存款也有可能不安全。”盛律师说,户籍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夫妇一旦忽视了户口的同步分离,很可能给今后的房产转手、子女入学等方面造成困难。依据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应当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同时必须说明户口将迁入何处。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因为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因此夫妻离婚后,一方拒不迁出户口时,另一方往往无能为力。

  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盛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一定时间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相关新闻

  承租公房 离婚后归属难定

  早报讯  “结婚后我们买了一套公房的使用权,承租人写的是老公。现在我们想离婚,但我的户口一直没有落进去,我能分到房子吗?”昨天,市民王女士咨询离婚后如何处理承租的公房。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的李秋航律师介绍,公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承租人对公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公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户口是否在房子里没有关系,离婚时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在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在处理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时有4条原则: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同时,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对丧失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一方,可在原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应该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水、电、气等费用。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