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县级以上工会将建法援机构 为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发表时间:2008-08-16 13:06:55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点击数:


 记者14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全总日前颁布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聘请。    

  《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以及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及其他法律援助形式。《办法》规定了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的两种情况: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农民工作了特别规定: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此外,《办法》还对工会法律援助的申请和承办等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60余传销者“自残式” 报假警虚晃一招 递纸条
银行挂失电话耗时近20 视频连线国外当事人进

热点文章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 房屋维修合同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房屋维修协议书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