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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发布司法解释 统一刑附民诉讼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8-08-15 20:49: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数: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将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终结赔偿标准混乱的局面。
  
  在此之前,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第一难,第二乱。主要问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被害人亲属拿到的往往是一张“白条”。
  
  据权威人士透露,按照初步的原则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应兼顾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强调进行调解,调解的赔偿标准不受规定的赔偿标准限制。
  

  最高法欲统一刑附民赔偿标准终结空判

  □新闻延伸
  
  “愿意赔偿,但我没钱。”
  
  这句话让多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变成了一纸“白条”。
  
  而在“白条”后面,又是多少张刑事被害人痛苦无奈的面孔。
  
  记者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与此同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终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白条”满天飞的现状。
  
  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几十年未变
  
  据记者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长期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尚未解决的全国性难题。
  
  谈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亮形象地告诉记者,“不仅打而且罚”,打得狠,罚得到位,改变自古以来“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观念。
  
  据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就是在依法惩处被告人,使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让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物质损害的赔偿。
  
  沈亮说,从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公布施行,到1997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国的法律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没有明显变化。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影响,却逐渐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和改革开放初期,在刑事审判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分量并不重。“原因是老百姓不重视。因为刑事被害人不重视,法官也没有把它当成一个重要内容。”沈亮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如它的称谓一样,只是一个附带,在一些地区,许多情况下,仅仅是“可有可无”。
  
  据介绍,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状况,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尚不发达。被害人并不看重附带民事诉讼,即使得到赔偿,也就是几十几百块钱,那时候的诉讼,更重要的是“争口气”,能把被告人投到监狱就可以了。
  
  上个世纪90年代初,随着财产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人们的观念开始发生了变化———不仅要定罪,而且要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赔偿标准各地不一出现混乱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一些地方的法院开始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越来越难了。”
  
  “原来几百块钱可以了结的,现在当事人动辄就要上万元,法院完全没有办法满足被害人的要求,感觉于法无据,可是如果不判,被害人又不依不饶,甚至导致再次发生刑事案件,案子很难依法判下去。”地方基层法院对此很是无奈。
  
  法官为何会为难?一位专业人士道出了根本原因———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得很原则,在相当长时间里又没有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面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调研,并逐步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
  
  2000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规定同时还明确,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介绍,当时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赔偿的标准却始终没有明确,比如,造成伤害应该怎么赔、赔多少?这就导致了各地沿用各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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