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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会涉嫌垄断被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损失1元

发表时间:2008-08-14 23:20: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点击数:


 反垄断法出台不久,保险业遭遇反垄断第一案。

  8月1日,车主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为由将重庆保险协会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赔偿损失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证据保全费1000元。当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向刘方荣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对此,重庆保险协会选择了沉默。不过,据记者了解,保险协会正准备材料,准备应诉保险反垄断第一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几位保险公司高管都认为保险协会的公约并未构成垄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其他大部分省市的保险协会都制订有类似的公约,因而,本案的判决将具有标杆意义。

  保险公司反驳

  刘方荣有一辆别克君越牌小轿车,今年2月26日其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2008版,共交纳保费险3282.79元。

  “买车险,在重庆部分周边地区投保要便宜得多。”刘方荣说,正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下称“公约”)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才造成了这种情况。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9月,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主管的保险行业社团法人组织。目前重庆的近25家财产保险公司、寿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公司加入了该组织。

  2006年,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2006年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同时《公约》和《细则》出台。

  刘方荣认为,保险协会此举垄断了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了自由竞争,给投保人造成了保险费损失。刘方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垄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垄断法第三条对垄断行为做了列举,第一个就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十三条则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韦锋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公约》和《细则》,实质是把同一地域经营同一业务的经营者“捆绑”在了一起,统一遵守执行所谓价格规范,这就是价格联盟,属于人为的市场垄断。

  与投保人一致?

  一位保险公司高管介绍,保险协会制定行业公约的出发点也是为保险公司着想,避免恶性竞争,保险协会已开始咨询保险公司的意见和看法,准备应诉。而当地保险公司都在关注此事。“我们知道这个事情后一直在研究,看看是否真的构成垄断。”

  对于刘方荣指出的重庆费率更高,进而导致了损失的问题,该高管认为,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因此可以根据风险定价。因为重庆的地理情况不一样,多山,道路情况不如北方好,事故发生率更高,因此费率比西安等地高一点是正常的。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车险市场外流的问题已持续若干年。据记者了解,甚至当地保险公司的员工也选择到外地投保。

  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保险公司高管在反驳刘方荣都提到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在这个协议框架下并没有获得利益,因为在重庆,车险是严重亏损的。据透露,重庆车险市场今年上半年亏损更是达到2亿元,在约20个财产保险公司中,只有太平洋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一家是微利。

  “从这个可以看出,重庆的车险是没有垄断的,竞争非常激烈。”上述高管说。

  一研究人士对手续费市场化并不赞同,保险协会此举在于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果完全放开,一些小的保险公司会亏损更多、死得更快。其实,早在2003年相关机构就进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尝试,不过此后保险公司赔付率猛增,很多保险公司亏损。  记者 张友 实习记者 刘振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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