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四大原因致劳动争议案飙升

发表时间:2008-06-09 09:52:58 来源:刘宏 陈磊 作者:刘宏 陈磊




  “2341元的工资加上585元的误工费,前后算下来也不到3000块钱,听说以前这样的案子要拖很长时间,最后还不一定有满意的结果,我拖不起,可能不会去告。现在不是‘一裁终局’了嘛,所以就来了。”小宋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对记者说,一裁终局模式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他们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而不用担心用人单位故意通过程序拖延时间逃避履行义务。

  “新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更加便捷是案件不断增多的另一个原因。”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专职律师韩世春说,除了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增加了支付令、先予裁决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程序,便于劳动者迅速维权。

  “对我来说,不收仲裁费是我决定来这里的重要原因。”前来申请立案的赵先生说。

  据了解,原来劳动者申请仲裁是要交纳仲裁费用的,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和受理费,其中,案件受理费最高50元,案件处理费则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困难群众可申请减、免、缓交仲裁费。而在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不管标的多高,都只收取每件50至100元的受理费。200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降到每件10元。而现在,申请仲裁则是免费了。

  “仲裁免费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这也是案件数量增加的一大原因。”韩世春告诉记者。

  “另外,新法规定的受案、管辖范围更宽泛,时效从原来的60天延长到一年,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都为劳动者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这也让更多的劳动者开始主动使用法律武器维权。”韩世春说。

  一位仲裁员告诉记者,一些劳动者动辄告单位,而且不愿调解,劳动关系双方表现出僵持、互不信任的特征。“某些滥用诉权现象,也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他说。

  增加仲裁员并非化解矛盾根本出路

  在记者的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增加仲裁员。

  实际上,为了缓解案件增多的压力,很多仲裁机构除了加班外,也开始陆续招纳新人。但据业内人士介绍,劳动部门申请编制非常困难,而且即使编制批下来了,人招了进来也未必能马上接手案子,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才能上岗。

  记者了解到,有的仲裁机构临时招了一些没有编制的人员,但专家指出,这种做法并非长久之计。

  “由于仲裁自今年5月1日起不再收费,仲裁员的一切待遇均由财政负担,增加仲裁员相当于增加政府编制,这需要有关方面的充分协调。”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另外,案多人少的问题究竟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现在还无法准确预测,如果是暂时现象,那么扩编的人将来怎么安置,在人事上、财政上将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如何不增加编制又能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呢?

  记者从朝阳区仲裁委了解到,他们从各部门抽调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人员,组成5人庭前调解小组,由劳动争议庭前调解小组成员先期对受理的所有仲裁案件,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调解意愿,对于双方愿意调解的由仲裁员进行先期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按仲裁程序进行裁决。从4月29日至5月30日的仲裁数据来看,经庭前调解小组调处的案件为127件,占当期立案总数(1382件)的10%。

  那么,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有没有长效措施呢?

  在采访业内人士的过程中,记者听到最多的呼声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

  据了解,由于目前全国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办案人员仅限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的几个行政编制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是一个没有独立经费、人员、办公机构、场所的“四无机构”,很难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的局面。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