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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昨日施行 解决律师行业“三难问题”

发表时间:2008-06-02 22:43:0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这是在律师界广泛流传的一句有关律师职业的描述。

    所谓的“难”,主要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

    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法律,对于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专门列出了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这在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物所律师李孝霖眼里,既欣喜又担忧。

    欣喜的是:律师的几个重要权利,都写入了修订后的律师法,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再经批准,拿上三证就可直接见人;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查阅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材料。

    担忧的则是:修订后的律师法中这些突破性规定,能得到执行吗?律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能得到真正破解吗?

    李孝霖的担忧不无道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直言:“目前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完全依附于公、检、法。”

    面对修订后的律师法,公检法司这些政法机关如何看待?又该如何应对?记者进行了调查。

    审判机关

    法官将会作出表率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现行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一些变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告诉记者,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法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6月1日新律师法生效之日起,应当按照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胡云腾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修订的,至今已经12年了。而律师法是去年重新修订的,相比之下,律师法的规定比刑诉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正是法治进步和发展的表现”。

    律师是为法治国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群体。“法治越发达,公民所需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越多,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要求就越高。为了保障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了保障公民获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权利,律师法才作出了一些修订。”胡云腾表示。

    谈到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律师法的实施,将如何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问题,胡云腾告诉记者,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本职工作,是法官的天职。各级人民法院一贯重视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和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问题。在最高法院出台的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都规定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不久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辩护质量的若干规定》中,已经有贯彻新律师法实施的精神和内容。

    贯彻实施新律师法,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全面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实现司法公正。因此,胡云腾相信全国广大法官会在贯彻新律师法方面作出表率。

    谈到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新律师法的具体举措,胡云腾说,“最高法院对于新律师法的实施非常重视,新律师法颁布之后,最高法院研究室就按照院领导的要求,组成新律师法实施问题研究小组,对律师法中的新规定进行了系统研究,课题组成员还到全国有关地方,召开有法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地方法院法官、律师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实施新律师法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中旬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还专门提出要求,全国法院要严格贯彻实施新律师法。目前,最高法院研究室和相关业务庭,正密切关注新律师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发现问题将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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