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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虚构卖房 一女子诈骗同学23万获刑10年

发表时间:2008-06-17 07:41: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今年26岁的王瑾开设了一家咖啡厅,因投资亏损无力还债,便虚构卖房诈骗同学23万余元房款。6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瑾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瑾虚构自己是北京市海淀区当代城市家园19号楼一房屋房主的事实,与被害人小涛(化名,系被告人王瑾的同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小涛转让上述房屋,先后骗取小涛支付的定金、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3.2万元。

  据被告人王瑾交待,2007年5月,她带着同学小涛去了她小姨家(即当代城市家园),小涛以为是王瑾的房产,表示想要购买该房。和小涛协商后,最后商定以70余万元卖给小涛。几天后,小涛带着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王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年12月,小涛要求她办理过户手续,于是便找人伪造了一个房产证,并对小涛称已办好过户手续。

  庭审中,被告人王瑾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诈骗的动机是为了还债,有别于出于贪欲的诈骗犯罪,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王瑾到案后在家人的帮助下已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瑾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瑾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在家人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以上情况均是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时予以考虑的因素,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这一事实,足以反映其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其家属至今并未就其所谓的“追认”行为与被害人达成一致,并实际转让房产,故关于其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有悖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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