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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保险被要走双倍工资 企业算小账栽在职工手里

发表时间:2008-06-15 08:55:50 来源:水母网 作者:


 


  长时间以来,在社会用工环境中,员工多处于弱势地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大都忍气吞声。但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现象正在悄然发生改变,弱势的员工正开始向强势的用人单位发起“挑战”,有的还“紧跟形势”,利用新法来“还击”。

  昨天,记者从烟台芝罘区劳动仲裁办公室获悉,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猛增,截至目前已受理了161起,超过了去年全年受理的总数(去年共受理150起)。不仅数量急增,职工在维权内容方面也不再单一,由过去只讨工资,变为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保险、最低生活费、住房补贴等等。那些总想“揩”员工“油”的企业,还在算自己的“小账”,结果栽在了员工手里。

  员工:不与我签劳动合同就告你,还要付我双倍工资

  去年大学毕业的宋军(化名),于今年4月在职场应聘到市区一家公司干营销员,在招聘现场,单位口头答应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月新800元,试用期满后从第二个月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在报酬方面,除了工资外,还可以根据业绩拿到相应的奖金。

  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小宋干得非常积极努力,很顺利地通过了试用期。他满心欢喜地迎来了第二个月,想着从这个月开始,自己就要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了,以后工作更有干劲了,可没想到,单位并没有如愿跟他签合同,也没有为他缴保险。因为担心公司会有看法,他没好意思去问,耐着性子等到第三个月,可公司仍迟迟没有“动静”。没办法,他“硬着头皮”找到公司领导,出乎他意料的是,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他有任何承诺,并明确告诉他,公司是不可能跟他签合同的。怎么能这样出尔反尔呢?小宋一气之下决定离开公司,临走时,要求公司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付给他双倍工资,但公司不理他的“茬儿”,并说“你爱咋地咋地”。血气方刚的小宋直接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因为有理有据,公司吃了败“官司”,只能付给小宋双倍工资。

  与小宋被动离开单位不同,张先生则是故意不与单位签合同,目的就是借此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去年5月,市区一家公司招聘了张先生,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多次通知他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只是口头答应了,事后始终没有签。今年四月份,张先生决定离开该公司,到劳动仲裁告单位,要求公司支付他今年1—3月份的双倍工资。

  得知被职工“告”了,公司很是不理解:“并不是单位不与职工签合同,而是职工本人不签。”但这一理由需有证据支持。遗憾的是,当初通知职工签合同时,公司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也没有保留多次要求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最后有些冤枉地输了这场“官司”。

  仲裁人员感言:在新劳动合同法没实施以前,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劳动合同,处于弱势的职工往往比较被动,只能向行政部门投诉,但在法律手段上没有“还击”之力,因此,大多数人只能忍口吞声。新法实施后,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时下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职工就利用这一法律手段对不签合同的单位“还击”,甚至出现个别职工利用这一法律条款,故意不签合同从而取得双倍工资的现象。不管怎样,这些新现象的出现,将有助于企业在用人方面的规范。

  企业:不签合同不缴保险,本想赚点小便宜没想到吃了大亏

  市区一木材加工厂去年初招聘了一批员工,为减少成本,厂方没给缴纳工伤保险,原因是存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出现工伤问题。半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些员工平安无事,为厂子创造了不少效益。正在工厂老板高兴的时候,去年下半年,一名工人在工作中被机器轧断了胳膊,几个月的治疗后,花费了大量的药费。该工人经鉴定为工伤,经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厂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近20万元的工伤赔偿待遇。“早知如此,当初说什么也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少缴了这几个工伤费,到头来损失得却是更多。”事后,该加工厂负责人懊悔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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