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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家单位出台措施 缓解律师“会见难”问题

发表时间:2008-06-10 21:47:07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仍会遭到拒绝,“会见难”的问题一如既往地困扰着律师们。针对这一问题,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过渡措施”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的尴尬局面。

    该规定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与律师法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作为过渡措施,这部规定明确了律师会见的具体程序,具有推动作用,有一定的进步。”许兰亭律师说,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冲突,如果刑事诉讼法作出修订,两部法律达到一致,过渡措施就会结束,而全部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新规定缓解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许律师说,以前,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要等着有关部门的批准,一等就是很长一段时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证,律师的工作也会受到影响。该规定做出的“48小时”的具体时间规定,保证了律师会见的时间,律师不用为了见到当事人一面而只能一味地处于等待之中了。“一旦这样时间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对所有律师来说,都是可喜的变化。”有律师如是说。

    此外,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成为明显冲突。该规定中原则性地规定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但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不被监听意味着有关部门不能设置监听设施,侦查人员可以观看律师会见嫌犯、被告人的情况,但不应该旁听他们的谈话。”许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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