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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引热议

发表时间:2008-05-08 21:16:31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数:


  汝城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关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在2007年作出来的,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今年5月1日才实施的,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此调查报告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此外,“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是抽象行政行为,同时,这一调查报告并没有对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的权益进行侵害,也没有要他们履行某种义务,因此,5位退休职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刚刚实施的法规,在具体实践操作当中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汝城县正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期待得到更具权威性的指导意见。

  法律界人士

  谈不上“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这里引用值得商榷。”湖南某大学的蒋玉军对记者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凡是政府信息只要不涉及机密,都可以公开。而在这个事件中,因为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涉嫌违法的事情还没有处理,而调查对象县自来水公司还存在,因此调查报告依旧有效,还谈不上“法不溯及既往”的事。

  湖南律师曾技芝看了这份回函后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作为不能公开的例外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回函内容来看,如果果真与县政府的调查报告十分相似,那么,这些内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该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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