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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律师法对侦查机关提出新要求 检察院系统侦查模式将改变

发表时间:2008-04-30 22:22:2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数:


 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将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检察工作如何贯彻和落实这部法律,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今天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定声音是———“这是一次全新的挑战,也是一次提高检察机关整体素质的机会。”

  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没有哪部法律的颁布,能像新修订的律师法这样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坦率地告诉记者,“究其原因,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权利。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的执业权利将变得更为明确和具体,这对于当下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检察机关特别注意到新修订的律师法有着如下表述: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调查取证。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早在200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4年来,该规定在促使检察机关接受律师监督制约、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修订后的律师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贯彻和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视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召开有16个省级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或反贪局长参加的座谈会,分析新律师法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召开了北京等十多个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公诉部门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问题。

  与此同时,各地检察院也陆续召开研讨会,研讨贯彻落实之策。

  传统侦查模式面临挑战

  新修订的律师法重点强化了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辩护等权利的保障,目的就是要通过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律师法,检察机关必须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等工作方面给予具体、准确、到位的调整,必须改变以往熟悉的工作程序中的某些环节和做法。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看来,这一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畅通,意味着他们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比以前更多。

  陈卫东认为,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抗关系,辩方的力量强大了,这对控方的公诉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公诉人必须更加强调客观原则,履行客观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使每个证据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这样表示,“过去,一些侦查机关过分依赖口供,对其他证据重视不够,这是我国传统侦查模式的主要特点,而现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意味着控辩双方的较量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了,这就促使侦查机关必须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能力,而且要从公诉的角度收集,使每个证据基本能达到庭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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