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馆吃饭惹祸端
2007年6月13日凌晨,石河子老街某少数民族饭馆里传来糟杂的叫嚷声,当正在里间小睡的老板出来时,这才知道眼前四个二十出头的维族小青年,吃饭不付钱与伙什争执起来,其中一人硬是不讲理把饭馆的窗户玻璃还打碎了。饭馆维族老板顿时拉下了脸,看着一地的狼籍他厉声喝问这该怎么办。这下可吓住了眼前的小青年,看着眼前剽悍的的老板和内堂的伙计,本想找事借机不付饭钱的他们一下耸下了脑袋不敢言语,最后老板说只要他们把玻璃钱陪了就可以走人,但身无分文的四个人一商量两个人留在店里,另两个人出门去凑钱。
撬锁偷车筹钱款
走出饭馆以是凌晨4时许,这到哪去找钱呢,打碎玻璃的吐尔逊和亚森江漫无想法的向附近的5小区家属区走去。
吐尔逊、亚森江、买和木提、阿曼同是石河子乡某村的村民,年龄相仿、习性相投,常常在一起玩,但因为他们的父母要么年纪大了对他们管不了,要么忙于务农、做生意对他们疏于管教,四个小青年年纪轻轻的就缀学在家,大一些后就跑到社会上来,很快的就学会了喝洒、打架、不干正经事,让父母很是头疼。今天惹下的事让他们傻了眼。
两人边走边瞧,在织染厂小区的一个路灯下看到了一辆“五菱”牌 面包车,这让吐尔逊眼前一亮,嗨!总算瞅上钱了,吐尔逊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别开银白色“五菱”面包车车门,而亚森江则用打火机将点火开关线头烧开,之后两人将该车盗走。返回饭馆后吐尔逊将近车上的一些物品充当赔款给了老板,接上买和木提和阿曼四人商议直接把车开走卖了好有钱花。但在乌奎公路上去销赃的途中,吐尔逊驾驶被盗车辆行驶中发生侧翻,四人弃车逃离。
高墙内里方知悔
家住石河子5小区织染厂家属区的李小鹏第二天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五菱”面包车丢失马上就报了案。
仅仅两天,办案民警经过细致侦察取证就破获了这起盗窃案,吐尔逊和亚森江随之被石河子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此时失去自由的他们才感到了后怕,两人都不约而同的想到了昔日我形我速、成群结伙出游时的惬意和畅快,想想现在,吃饭睡觉有人管还得干活,单调枯燥不说,自己的亲人也不能见到,苦闷、仿徨,他们多想自由啊。但2007年10月22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吐尔逊和亚森江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吐尔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亚森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让他们重获自由的愿望落空。被告人吐尔逊、亚森江均不服,提出上诉。
法庭明断不徇情
2007年12月27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经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误后予以确认,上诉人吐尔逊、亚森江均无异议,该院亦予以确认。
该院认为:上诉人吐尔逊、亚森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00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吐尔逊、亚森江提出的原判量刑偏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考虑到二上诉人能自愿认罪、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失主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均在法定刑最低幅度量刑。同时上诉人吐尔逊、亚森江认罪态度较好,但无实际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该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后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