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高中生下春药迷奸同学致死 被判无期(图)

发表时间:2008-04-20 08:59:40 来源:CCTV 作者:廖自如


核心提示:去年6月14日,海南文昌市一17岁少女在吃夜宵时,遭到同桌男子下春药迷倒,后被带往旅馆强奸,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敦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陈某被迷奸后,重度昏迷两周,最终不治身亡。(资料图片)
翁敦宝(资料图片)

  CCTV 4月19日报道去年6月14日,文昌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翁敦宝将购买的性药和含有氰化钠的“毒鱼丸”混入矿泉水中。当晚10时左右,翁约少女陈婕出来吃夜宵,趁陈不备,将兑好的矿泉水倒入一杯饮料中,陈喝饮料后出现昏迷,翁扶起陈乘坐摩托车到文城镇一旅馆开房,在房间内翁对陈实施奸淫。陈昏迷不醒,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文昌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

  被告翁敦宝犯强奸罪判无期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倍受社会关注的文昌少女被下春药迷奸致死案,日前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刑初字第136号判决。

  被告人翁敦宝,1988年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2007年6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翁敦宝供称:2007年6月14日,他从自己的课桌里取出一颗“毒鱼丸”,该“毒鱼丸”是其案发前一个多星期在迈号办事处老街一间药店向一中年女子以2.5元人民币购买的。他将这颗“毒鱼丸”和两个月前买的黑寡妇口服液(性药)兑水倒入一瓶矿泉水中,当晚10时左右,他约同学陈婕到文城镇一餐厅吃夜宵,趁陈不注意,将兑有性药和“毒鱼丸”的纯净水倒入一杯饮料中,陈喝了这杯饮料后出现昏迷,然后他扶陈乘坐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文城镇光明旅馆206房,将陈抱进房间放在床上,然后将陈奸淫。事后,他见避孕套、陈的下体和床单均有血迹,且发现陈手脚冰凉、呼吸急促,便慌忙拨打急救电话,医院值班人员叫其自己送人来医院。他就扶起陈到旅馆外,并拦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将陈送到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敦宝为了达到奸淫的目的,利用药物致被害人昏迷后实施奸淫,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敦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敦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翁敦宝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人民币114823.17元、伙食补助费235元、护理费289元,丧葬费7208元、死亡赔偿金162480元,合计人民币285125.17元。

  3名销售“毒鱼丸”被告人均获刑三年

  与此有关的另外三名被告,因涉嫌非法买卖、储藏危险物质罪,2007年6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经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刘庆盛以1950元的价格将一桶装有国家禁止销售的1300余粒“毒鱼丸”供应给文昌市迈号圩老街被告人王大江、陈春霞经营的“永盛药店”。同年6月,被告人陈春霞以2.5元的价格将一粒“毒鱼丸”卖给文昌市某中学学生翁敦宝,翁把买来的“毒鱼丸”用于其强奸犯罪,造成被害人陈婕死亡的严重后果。破案后,警方从被告人刘庆盛处没收“毒鱼丸”3300余粒,从被告人王大江、陈春霞的“永盛药店”处没收“毒鱼丸”167粒。经法医鉴定:文昌市公安局送检“毒鱼丸”中均检出氰化钠成份,被害人陈婕的胃液中检出氧化物成份,属于中毒后大脑水肿、充血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盛、陈春霞、王大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毒害性物质而非法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庆盛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大江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春霞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海南特区报(本文来源:CCTV作者:廖自如)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32岁美女药迷奸逾10名男子·少女称被三亚市政府干部以介绍工作为由迷奸
·啤酒杯中放入K粉迷奸未成年少女  四色狼被严惩·一混混饮料下K粉迷奸女孩被判刑5年半
·嫌犯迷奸女网友后拍裸照勒索被抓 交代14起案件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