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在对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因原告金某拒绝协助鉴定机构对一岁的女儿涵涵作DNA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女儿涵涵与被告王某之间无血缘关系,判决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女儿涵涵由原告金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金某赔偿被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004年3月,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21日,双方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7日,原告金某生下女儿涵涵。婚前,双方很少接触,感情一般。婚后,被告金某认为女儿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2007年12月,原告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被告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涵涵与其无血缘关系,并要求原告金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8年1月,被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对涵涵作DNA鉴定,法院遂通知原告金某协助鉴定机构对涵涵作DNA鉴定,原告金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协助鉴定机构对涵涵作DNA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原告从结婚到生下女儿涵涵仅有七个月时间,原告金某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且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协助鉴定机构对涵涵作DNA鉴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推定涵涵与被告王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原告的行为给被告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原告应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