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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 工资增长协商确定

发表时间:2008-03-09 07:43:00 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8日在列席工商联界别联组会议后表示,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制定的《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我国将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政策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职工工资形成和增长将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

张小建表示,工资集体协商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将借鉴外国经验,并将其写入《工资条例》。“我国将稳步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政策,并将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法律化,职工工资水平的形成和增长将由企业和工会双方谈判形成。”

近日有媒体称,五年内工资集体协商将覆盖所有企业。对此,张小建并未明确表态。但他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部门已经在全社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全社会推广并不是指每一个企业都要单独进行集体协商。”张小建说,在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建立区域性的、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地域性的、行业性的工会和商会进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介绍,在一些城市,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到15%。需要指出的是,当企业效益下降后,企业和职工代表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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