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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法律保护空白 最高检力促保护举报人立法

发表时间:2008-02-26 11:47:53 来源:法制网  作者: 点击数:


法制网深圳2月25日电 记者赵阳 正在广东省深圳市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工作会议传出信息:“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是举报工作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配合,促进保护举报人的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有关人士说。

  有关负责人从众多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例中随意摘取两例就足以令人触目惊心。

  2006年4月3日晚,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和妻子到街边散步后回到工商局家属大院。就在离自家楼房的楼梯只有几米距离时,一场惨剧发生了。

  据龚远明的妻子李亚回忆,当天晚上10时左右,一名男子从她后面将其眼和嘴死死捂住。在眼睛被捂住前,她恍惚看到丈夫龚远明被另一名男子用手扳倒在地,还有一人拿出砍刀朝龚的脚砍去。遭遇袭击事件的整个过程仅两三分钟,龚远明就倒在了血泊之中,左脚脚筋被砍断,头部也受到重创。

  龚远明从2005年7月起就向中央和四川当地有关部门多次投过举报材料,反映内容主要是某县领导等多人在内的违法违纪问题。自此以后,龚曾在家中多次接到威胁电话。

  李亚称,丈夫遇害可能与其多次实名举报当地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有关。而当地警方相关人士则表示,龚远明被砍脚事件不排除报复行凶因素。

  李文娟,原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犹豫了五个月之后,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可是,她等来的却是两次辞退和一次劳动教养的结果。

  举报人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同盟军,然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5年来,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1000余起。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实行的原则是“向谁举报,谁就负责保护”。举报人保护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对于向其他机关举报的举报人保护,只能是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造成举报人重伤或死亡的、精神病的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

  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明确了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刑事诉讼法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高检院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外,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可喜的是,目前,这一状况可望发生变化。

  据记者了解,广东、安徽、湖北、广西、宁夏、山东、江西、海南等一些省、自治区检察院,会同监察部门,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这为今后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提供了实践依据。”这位人士表示,“保护举报人有了依据,我们的工作就有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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