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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居民遇离奇官司 未曾贷款却被判还60万

发表时间:2008-01-18 08:58:45 来源:南海网-海南特区报 作者: 点击数:


居住在琼海市嘉积镇的马振茂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从来没有向银行贷过40万元钱,可有人竟伪造他的私章、仿冒他的笔迹签名,假造贷款材料,然后将他告到法院。琼海法院审理此案时没有通知他出庭,判决出来后也没有给他送达判决书。等到法院欲执行他的财产时他才得知此事。检察院海南分院以该案违反程序为由提起抗诉。1月16日上午,该案二审在海南中院公开审理。

  未通知开庭判决书也未送达

  琼海一居民遭遇离奇官司

  琼海市人民法院(2002)琼海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1996年11月5日,农行琼海支行与马振茂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自1996年11月5日起至1997年11月5日止,由农行琼海支行提供给马振茂贷款40万元,月利率为10.08%,借款以马振茂房屋作抵押。马振茂逾期未偿还贷款。所以,琼海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农行琼海支行与马振茂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均有效;马振茂应向农行琼海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和利息20.26万元等。

  昨日上午,马振茂称,对于他与农行琼海支行40万元的贷款纠纷案,琼海法院从立案、开庭审理到判决皆未通知他,他也没有对(2002)琼海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签收。“法院怎么会办理这么离奇的案子?”马振茂不解地说道。

  没有贷款却被法院判决还钱

  被执行财产时才知道输官司

  马振茂说,2006年,当琼海法院凭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琼海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准备将马振茂的抵押财产执行给农行琼海支行时,他才得知自己被法院判决应偿还贷款本息60多万元给农行琼海支行。“我在1996年11月5日根本没有与农行琼海支行签过抵押贷款协议书,银行也没有将40万元贷给我,法院凭什么判决要我给银行还钱呢?”马振茂表示,他之前对自己与农行琼海支行的贷款纠纷案并不知情,等到法院的判决生效4年后,法官来执行他的财产时,才知道自己输过那么一场官司。

  琼海法院违反程序审结案件

  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提起抗诉

  马振茂稀里糊涂输了官司,还被法院判决返还贷款本息60多万元,他对已经生效的(2002)琼海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06年12月13日,检察院海南分院以该案违反程序为由向海南中院提起抗诉。海南中院以(2007)海南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琼海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07年5月22日,琼海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再审,检察院海南分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马振茂在该案再审时辩称:农行琼海支行将马振茂作为借款主体是错误的。1994年至1996年期间,他在琼海市橡胶总公司会山收购站担任负责人时,确曾分4次向农行琼海支行贷款40万元,但那40万元与农行琼海支行将他作为借款主体的40万元不是同一笔借款,农行琼海支行所称的这笔借款是1996年11月5日借出的。况且,即算是他担任会山收购站负责人时所借的款项,也应该由会山收购站偿还。因为会山收购站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所贷的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并不是他马振茂的个人行为。另外,马振茂提供抵押的担保财产时间为一年,贷款时间到期后,没有继续延长担保期限,已经失效。

  2007年10月31日,琼海法院仍判决马振茂应偿还农行琼海支行贷款本息60多万元等。

  有人伪造证据编造贷款事实

  被告望追究造假者刑事责任

  马振茂对琼海法院的再审判决不服,遂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1月16日上午,海南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马振茂上诉称,请求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农行琼海支行的诉讼请求;或者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琼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伪造证据者的刑事责任。马振茂指出,农行琼海支行1996年11月5日向马振茂借款40万元的全部证据都是伪造,其中所盖的马振茂私章是盗刻的,马振茂的签名也是他人冒签。所以,法院根本不应该判决他偿还40万元贷款的本息。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农行琼海支行原会山营业所负责人韦厚南出庭作证称,该行1996年11月5日的确没有给马振茂发放过40万元的贷款,马振茂当天也没有领取过40万元贷款。农行琼海支行出具的《付款情况说明》也写明,该行付给马振茂40万元钱时“未要求马振茂在贷款债权凭证上签收”。另外,农行琼海支行出具的“债务人签名情况说明”也写明“在债务人栏中的签名不是马振茂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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