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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元等受贿罪、玩忽职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

 

发表时间:2013/7/6 23:07:3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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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人行虹桥因严重质量问题突然整体垮塌,造成死40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这座长约102米的中承式拱形桥,是綦江县城主要的人行桥,建成还不足三年。事发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这起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对林世元、张基碧、孙立、赵祥忠、贺际慎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同年3月26日至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案所涉上述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00元及违法所得23490元。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12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所涉及的林世元等人受贿、玩忽职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和费上利等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进行终审宣判。对林世元等10名被告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世元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世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75.09元。

  同时依法驳回张基碧、赵祥忠、贺际慎等9名被告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受贿案中,对是否属于受贿行为要综合行为人与关系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与关系人的经济状况,关系人的业务与行为的职务之间的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南宁职务犯罪律师]

  行为人先受贿而后基于各种心理情况又将受贿款项退还的情形只能属于酌定量刑情节,而不影响定罪。[南宁职务犯罪律师]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审法院以此判处林世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南宁职务犯罪律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其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单位所从事的职责,即是否肩负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而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工程监理单位。[南宁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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