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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

 

发表时间:2011/11/29 8:55:26 来源:广州审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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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78124891】

  【问题提示】

  债权人以债务人夫妻为共同被告,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是否予以支持?

  【要点提示】

  涉案的工程款项是在被告汤志荣、任玉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在被告汤志荣与被告任玉雯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原告同意或知道该工程款项为被告汤志荣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该工程款项依法应认定为被告汤志荣、任玉雯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0)花民三初字第658号(2010年7月14日)

  【案情】

  原告:杨光建。

  被告:汤志荣。

  被告:任玉雯。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汤志荣签订《工程协议》,约定被告汤志荣将新华盛厂更换房顶铁皮瓦的工程以包工包料及每平方33.80元的价格发包给原告承包,拆除房顶的旧铁皮瓦抵扣工程款,工期为10个工作日(下雨天除外)。《工程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期间,厂方回收拆下的旧铁皮瓦。

  2009年8月20日,被告汤志荣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杨光建做华?N(盛)盖厂房工人工资(伍万贰仟捌佰元正¥52800元),我保证于2009年8月30号前还参(叁)万元,剩下人工资贰万贰(仟)捌佰元正2009年9月30号前付言(完),若不对(兑)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我汤志荣付(负)全部责任。注9月30号前若不付言(完)全部工人工资,旧铁皮料款共计8000元由我汤志荣付给杨光建。欠款人汤志荣,2009年8.20号。此后,被告汤志荣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经催收未果而成讼。

  另查明:被告汤志荣与被告任玉雯于1983年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现仍是夫妻关系。

  【审判】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汤志荣欠原告工程款项608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汤志荣出具的欠条及原告所作的陈述为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汤志荣清偿工程款项60800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涉案的工程款项是在被告汤志荣、任玉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在被告汤志荣与被告任玉雯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原告同意或知道该工程款项为被告汤志荣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该工程款项依法应认定为被告汤志荣、任玉雯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任玉雯与被告汤志荣共同清偿工程款项60800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汤志荣、任玉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汤志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杨光建清偿工程款项60800元。二、被告汤志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杨光建清偿工程款项608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09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任玉雯对被告汤志荣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诉讼保全费648元,合共1333元,由被告汤志荣、任玉雯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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