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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与集团公司担保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07-11-17 0:51: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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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与集团公司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区别,其担保的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特是集公司的担保,其中性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行的重。     

公司集与集公司在法律上有着格的区,其担保的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特是集公司的担保,其中性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行的重

  

  1.公司集担保一律无效

  

  从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根据企(公司)集的法律性,企只是具有一定模的企法人合体,并不有独立承担民事任的资产,不具有法人格,不具担保主体的格。也就是,企法人营业执照不等于企具有法人格;企具有法人格,并不一定就具有经营资格、担保主体格;注册金不等于有独立承担民事任的资产。从形式上看,其可能法人营业执,并明一定数量的注册金,但其仍不享有担保能,不能以其名义订立担保合同。

  

  2.慎接受集公司担保

  

  集公司与公司集不同。集公司是通过资产纽带,以产权控制核心,以控股、参股等方式,把若干公司联结在一起,形成母子公司关系。集公司受《公司法》的整,具有法人格、经营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任的资产,具一般公司所具有的各项权能,因此其具有相的担保主体格。但是,由于集公司内部经济成分、关关系(《公司法》第217条定: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实际控制人、董事、事、高管理人与其直接或者接控制的企的关系,以及可能致公司利益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关系。)的复性,以及内部关交易手段的多性、蔽性,使得行在接受其担保的程中,必采取十分慎的度。

  (1)一般不接受集公司以合并公司内部成计报表所得净资产为证额度提供保担保。理由是集公司内部各成往往都具有独立的企法人地位,具有不同的股权结构,而集公司以合并表方式提供保担保,往往是集公司本部的意思表示,并非内部各成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意,集公司本部与内部各成的意思表示是格独立的,相互不能代替。如果集公司本部在没有征得各内部成依各自《公司章程》作出同意保的意思表示,就以合并表方式提供保担保,其中的法律风险而易的。《中国工商款担保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定:款行在核定集公司本部(母公司)的保证额,原当使用集公司本部自身的财务报表。采用合并表数据核定集公司本部保证额度的,如果本次被担保人非本集公司内部成员单位,则应他人提供的各担保余中剔除已本集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提供的各担保金定,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2)从掌握集公司内部成的担保。集公司内部成由于共同一关体系,其担保行往往受到集公司本部的格操控,当甲成员为乙成提供的担保可能受到法律追究,甲成就会通公司本部的运作,通抽逃注册金、成本用的移、利润转移、资产财产转移等方式,降低担保能力,使担保形同虚。《中国工商款担保管理法》第十二条定:款行……公司本部(母公司)本集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担保……,当从掌握。掌握的意思,就是要求款行应对公司及其各内部成的信用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并且了解、掌握的程度要高于一般公司,定的担保条件要于一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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