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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发表时间:2007-11-17 00:51:4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1)制定日期。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单位签署认可。

 

3、企业集团设立须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设立申请书(由拟设集团母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建集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母公司盖章);

 

(4)集团章程(集团的全体成员单位盖章并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5)选举集团董事会成员的证明文件(集团全体成员单位盖章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6)选举集团董事长的证明文件(集团董事会成员签字);

 

(7)集团董事长履历表(附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8)集团成员单位向母公司提出加入集团的申请(每个成员单位单独提交);

 

(9)集团成员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该成员单位公章(如成员单位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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