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7/6/7 10:52:2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19日,张某向某银行贷款40000元用于经营种植甘蔗,韦某对张某上述贷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为此,三方签订了《某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12月21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张某最后一次贷款是在2012年1月3日,2013年1月3日借款到期张某未还款,某银行一直向张某催款直至无法联系,2016年5月11日,某银行向韦某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其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担保责任,韦某在该通知书签字确认。2016年11月26日,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及韦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韦某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通知书上签字,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1月3日。根据合同约定韦某的担保期限为2015年1月3日。某银行于2016年5月11日才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韦某履行担保责任,已超过了保证期间,韦某应被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载明担内容符合法律关于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且已经韦某签字确认,应认定为新的保证合同,因此,韦某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字,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是《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是否能够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可见,《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内容只有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才能认定新的保证合同。

  2、在本案中,当事人对《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内容理解存在争议,应当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合同条款解释进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内容“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担保责任”来看,某银行的目的是要求韦某继续履行原保证责任,而非要求与韦某达成新的保证合同;韦某在通知书签字,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与某银行达成新的保证合同,仅是对原保证责任的确认。因此,韦某在《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不能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综合上述,在本案中,《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韦某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 作者:林子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大成南宁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大成南宁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保证是否继续·南宁律师:男子透支50万元不还 与保证人一同被
·写了借条是否给付现金的民间借贷案判决书·[南宁律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的期限

 
上一篇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认定
下一篇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出台限购政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