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仲裁调解书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6/9/22 11:16: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仲裁调解书,并非具有直接变动当事人之间既存物权法律关系效力的功能,涉案不动产未依法办理物权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案情

  河南爱芙帝公司、焦作市胜大公司与河南省磐固公司达成300万元还款协议,该协议经河南省博爱县公证处(2012)博证经字第19号公证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磐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爱芙帝公司、胜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博爱县法院裁定查封磐固公司的厂房和机器设备。

  2012年6月27日,焦作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银河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磐固公司、银河公司于同年8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磐固公司以其390.3174万元无争议固定资产等抵偿所欠银河公司的债务。次日,磐固公司将其厂房、机器设备移交于银河公司。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对8月17日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银河公司以其是执行标的(设定抵押的除外)的所有权人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年10月23日,博爱县法院裁定中止对被告磐固公司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的执行。同年11月5日,爱芙帝公司、胜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博爱县人民法院(2012)博执字第3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财产的所有权归被告磐固公司;2.确认原告申请执行被告磐固公司的财产继续执行。

  裁判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磐固公司将本案诉争财产抵偿给被告银河公司,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对二被告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但是,法律未明确规定仲裁调解书可以引起物权变动效力,故诉争财产中的不动产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被告银河公司未取得诉争财产中不动产的所有权,诉争财产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归被告磐固公司享有,对该部分财产应予许可执行。同时,诉争财产中除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该部分财产不应许可执行。判决:1.本院(2012)博执字第3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归被告磐固公司享有;2.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财产许可执行。

  宣判后,被告银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物权变动从发生原因来看,大致可以分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基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公用征收、继承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

  对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需经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对于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的规定,不经登记或交付,可以直接生效。因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的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依据公法进行的变动,因公权力的介入,物权变动本身具有很强的公示性,能够满足物权变动对排他效力的要求。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否就可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一般认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可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即具有直接变动当事人之间既存物权法律关系效力的形成法律文书。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广西知名民商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广西知名民商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冒名处分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南宁律师:基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未·南宁律师: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
·南宁律师:浅析怎样认定和处理地役权纠纷·南宁律师:基于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南宁专业律师:专属管辖中不动产纠纷的认定·南宁民商律师:预告登记请求权的效力边界

 
上一篇南宁律师:保证人提前代为履行债务取得追偿权
下一篇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