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本案瑕疵收条能否作为还款依据

 

发表时间:2016/7/13 10:50:4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0年7月1日,丁胜以经营为由向同学张强立据借款30万元,借条载明“借到张强叁拾万元整(¥300000.)。此据:丁胜 2009年7月1日”。该款借出后,2011年10月6日丁胜向张胜还款1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2011年11月8日,张强因其父亲生病治疗所需费用再次向丁胜催要余款,丁胜同意还款,由张强妻子王丽经手收到丁胜还款后当日分别向丁胜出具收条两张,两张收条分别载明“收到丁胜现金拾万元整。(¥:10.0000)王丽 2011.11.8号”、“收到丁胜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王丽 2011.11.8号”,前一张收条上“万”是由“元”字改写而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强只认可丁胜于2011年11月8日还款10万元,即认为两张收条为重复出具,原因是第一张收条有修改,故出具第二张。另,张强又自认丁胜于2014年向其偿还现金1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丁胜在庭审中对张强该陈述不予认可。后张强认为丁胜借其30万元,只偿还了21万元,余款9万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分歧】

  本案就该瑕疵收条是否有效?能否作为还款依据?

  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丁胜提交的收条证据虽然存有瑕疵,但应认定为有效的证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丁胜抗辩已还款并提供了收条证据。此时的举证责任已转移到张强,应由张强就收条已作废及丁胜未还款提出反证或抗辩的证据。但由于张强不能提出反证证实丁胜未还款或证实该收条证据是伪造或作废凭据,因此不能否认该收条的真实性,故对丁胜提供的收条证据的有效性应予认定,也即应认定丁胜已归还了张强的10万元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为丁胜提交的收条证据存在瑕疵,单凭该份有瑕疵的收条不能证明丁胜已向张强还款10万元的事实,故不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丁胜对其于2010年7月1日向原告张强立据借款3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现丁胜抗辩已全部还款,并提供三张系张强及其妻子王丽出具的共计30万元收条予以证实。因在庭审中张强对其本人及其妻子王丽出具的收条真实性无异议,只是对于2011年11月8日妻子王丽同日出具有修改一字的10万元收条不予认可,认为与另外一张为重复收条,故主张第一张收条作废。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张强与丁胜双方均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双方陈述的真伪。因该收条上,一字改动系张强妻子王丽本人所为,且根据该收条上的内容,收款人的姓名、收款的金额、时间均很明确,能够完整地说明当事人收到10万元的事实。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如张强妻子当时是写错了一字需要重新补写一张收条,通常情况下,其应将该错误收条收回或销毁,现该收条仍掌握在丁胜的手中,张强的辩解明显违背常理,且又无证据证明该收条的来源不合法。在张强妻子王丽出具两张收条的情况下,其陈述不足以排除同日收到两笔10万元的可能。因此,张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收条是具有效力的书证,故笔者认为张强此陈述不应予以采信。关于张强辩称丁胜又于2014年还款现金1万元,其未提供证据,丁胜对此也不予认可,故该自认的还款亦不予认定。现根据丁胜提供的该三张共计30万元的收条,能够证实丁胜已向张强全部还清款项的事实。故张强要求丁胜还款9万元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以上均为化名)

  (作者:李国英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广西知名民商律师,南宁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广西知名民商律师,南宁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借条很重要,你会写借条吗?·也谈《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
·原告所持借条内容含糊 应该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后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瑕疵重大与否并非调解案再审的条件·南宁律师:男子用褪色笔写借条 11万元借据变成
·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委托)·南宁律师:拍卖公司未如实披露拍品瑕疵 不适用

 
上一篇南宁律师:女童小区轮滑受伤 家长物业各担半责
下一篇南宁律师:被告主体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