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学员驾校训练场地撞人保险公司可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拒赔?

 

发表时间:2016/6/13 20:45:1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李某、叶某是驾校学员,为准备驾照考试,二人都由教练员带至驾驶培训场地练车。李某在练车的过程中,错把油门当刹车踩,将站在旁边的叶某撞伤,经住院治疗后仍导致身体部分功能缺失,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出院后,叶某家属找到驾校和李某要求赔款,因驾校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驾校告知可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叶某家属便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遭到拒绝,理由是理赔依据不足,不能适用交强险条款。叶某无奈,遂起诉法院要求驾校以及李某以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

  【分歧】

  叶某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和“交通事故”的解释,李某驾驶的教练车在专门的培训场地行驶,不是在道路上行驶,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2012第二次修订)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叶某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发生的地点在专门的训练场内,不属于道路范围,但是教练车在保险公司以特种用车性质投保了交强险,这证明保险公司明知该车是用于驾驶培训的,也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是在训练场内的情况下仍为其保险,车主也向其缴纳了保险费,根据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予赔偿。

  第二,我国《道路安全法》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没有明确规定,而《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补充,符合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精神。《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交通安全,而在道路以外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人,与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本质区别,其人身或者财产也遭到侵害,结果是一样的,也应受到保护。因此,《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三,《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立法惯例。对于非本法律主要调整对象的事务,但又有给予适用的必要性时,一般是法律的总则和分则针对主要调整对象的特性进行立法语言的表达和制度构建,而在附则中指明非本法律主要调整对象但又有给予特殊保障的事务,比照适用本法。

  综上,笔者认为叶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予以赔偿。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伟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南宁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南宁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车辆漏油致伤构成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赔付·郑某某保险追偿权纠纷(已委托)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已委托)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非医保范围内用药费用·南宁律师推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乞讨人员死亡
·南宁律师提示:这些车祸瞬间本可以避免·交通事故早产儿经治疗死亡 母亲索赔的损失能否

 
上一篇南宁律师:在他人借据上签名,是见证还是担保?
下一篇南宁律师: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